自然资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土地“批、供、用”在数量上的不平衡,对整体的土地利用效果影响较大,尤其是“批而未供”经过长期的积累,已严重制约着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的实施。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处置,难以遏制土地“批而未供”的持续增长势头。
一、什么是批而未供土地,什么是闲置土地?
所谓“批而未供”,可从“批”和“供”两个方面来诠释。“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含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供”即指上述已批土地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同时,根据《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已批地中,其余未供土地皆可纳入“批而未供”范畴。
“批而未供”问题实质上也经历了一个由量变向质变的转化过程。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量不断提高,用地指标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地方政府为避免将来出现“无米之炊”的不利局面,积极争取指标,当年批准用地量基本大于当年实际有效供地量,致使批、供、用三者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二是在前者不平衡状态的基础上,地方无法有效实施土地供应,经过长时间积累,形成了一定规模数量的“批而未供”土地;三是对“批而未供”问题的处置,此前一直未采取量化式的管控手段和奖惩办法,超额、无序使用用地指标状况未能得到有效约束,致使问题的严重程度加剧。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处置方式有哪些?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明确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如下: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三、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明确,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一)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1.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2.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3.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4.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5.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1.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2.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3.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4.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