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的对比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并组织实施,加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备案管理”的合作措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下称:指引),今天(2023年12月13日)公布并生效。 对比现行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指引》从数据流动方向、实施范围、数据类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提交备案的材料等方面都有所区别,突出的特点是简化、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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