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标准合同》的情形? 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四条规定:使用标准合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0万人个人信息的;
(四)且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可以通过签署标准合同实现数据出境的适用主体需要是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且要求是处理个人信息人数或敏感信息数量较少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在实践中多适用于用户量小,规模较小的企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