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资产管理、自营业务防止利益输送
同时,为了进一步防止利益输送,上述两《细则》要求证券公司要实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其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互相不得兼任。
而此前的《办法》只规定券商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对资产管理业务下的细分业务并没有更多具体的规定。可见,《细则》在防止券商各部门利用不同业务进行利益输送进行了进一步的防范。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证券公司要通过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证券公司还要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有效监督投资交易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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