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7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1.8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9 建筑工程税收制度 1.10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力的法律制度。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 保险人旅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以公益利益的非盈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险人
4.保证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3.工程款支付担保
4.预付款担保

3.抵押权、质押、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抵押权

1.抵押权的法律概念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物 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抵押权的实现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

1.质权的法律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2.质权的分类

  • 动产质权
  • 权利质权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得额的20%

2.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保险概述

1.保险的法律概念
2.保险合同
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制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 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2.保险索赔

1.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2.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计算损失大小

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1.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包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3.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原材料缺失;
4.第三者责任险
5.赔偿金额
6.保险期限

2.安装工程一切险

1.保险责任范围
2.除外责任
3.保险期限

3.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想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3.建筑工程税收制度

1.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4.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奶水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率
4.减免税优惠
5.纳税扣缴和申报

2.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1.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加工,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3.销项税额的抵扣
4.税率

3.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1.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3.税收减免
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低于50%,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4.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1.同建筑工程有关的其他税收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产税
5.车船税
6.印花税
7.车辆购置税
8.契税 3~5%

2.依法纳税的有关规定

4.建筑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2.建筑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3.建筑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2.行政处分

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建筑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特别恶劣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发生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特别恶劣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串通投标罪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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