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 工程财务 第9章 利润与所得税费用
9.1 利润
9.1.1 利润的概念
- 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指出后的净额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 利得和损失分类两类。1: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得利得和损失 接收捐赠、变卖固定资产 计入资本公积 2: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得利得和损失 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 都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
9.1.2 利润的计算
1.营业利润
-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利润总额
-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利润-营业外支出
-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
-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
3.净利润
-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9.1.3 利润的分配
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9.1.4 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
-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 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1.5 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 提取法定公积金
- 税后利润的10%
- 注册资本的50%不在提取
- 用途:弥补亏损(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 未分配利润
9.2 所得税费用
9.2.1 所得税的概念
- 所得税是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规定缴纳的税金
-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未25%,非居民企业税率20%
9.2.2 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接收捐赠、坏账收回、债务重组、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不征税收入-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1.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得以前年度亏损后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转让资产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利息收入
- 租金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接收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 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境内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
2.扣除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12%。准予以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长期摊销费用
- 投资资产的成本应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
- 存货,按照存货成本,准予扣除
- 转让资产,资产的净值,准予扣除
-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0.企业纳税的亏损,准予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不超过5年
不得扣除:
- 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
-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赞助支出
- 未经核实的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房屋、建筑物以外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已足额提取折旧扔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
- 自创商誉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应纳税额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的的来源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得部分,可以作为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4.资产的税务处理
- 计税基础
-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 外购的固定资产,购买价款和支付税费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约定的付款总额
- 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 改建的固定资产,改建过程发生的改建费用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停止计算折旧
-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 外购的生产性物资,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税费
- 捐赠、投资、非货币交换、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格和支付的税费
-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
-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税务处理
- 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 其他支出的税务处理
- 长期待摊销费用的支出,自发生月份次月,分期摊销。不得低于3年
-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 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 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 存货的税务处理
- 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存货,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税率为成本
-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率
-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采摘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分摊的间接费用必要开支为成本
9.2.3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9.2.4 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 25%
非居民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20%
高新企业 15%
-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征收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为技术进步,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