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继承而来的非虚函数

在一次应聘过程中,负责技术的招聘人员提出了一个实际开发中遇到的问题:

class Base
{
public:
        void func();
};

class Derive: public Base
{
public:
        void func( int i );
        void test()
        {
                func();
        }
};

结果编译却发现错误。他想知道是怎么回事。
当时怎么看怎么像函数重载(公有继承嘛),似乎没什么问题呀,只好说不知道。后来终于在 Effective C++ 2nd 中找到了答案。
Item37:决不要重新定义继承而来的非虚函数
对于上面的Derive公有继承于Base,那么
1、适用于Base对象的一切也适用于Derive对象,因为每个Derive的对象 "是一个" Base的对象。
2、Base的子类必须同时继承函数(func)的接口和实现,因为函数(func)在Base中是非虚函数。
那么,如果Derive重新定义了函数(func),设计中就会产生矛盾。如果Derive真的需要实现和Base不同的函数(func),而且每个Base的对象 ---- 无论怎么特殊 ---- 也真的要使用Base实现的函数(func),那么,每个Derive将不 "是一个" Base。这种情况下,Derive不能从Base公有继承。相反,如果Derive真的必须从Base公有继承,而且Derive真的需要和Base不同的函数(func)的实现,那么,函数(func)就没有为Base反映出特殊性上的不变性。这种情况下,函数(func)应该是虚函数。最后,如果每个Derive真的 "是一个" Base,并且如果函数(func)真的为Base建立了特殊性上的不变性,那么,Derive实际上就不需要重新定义函数(func),也就决不能这样做。
因此,Effective C++ 2nd得出结论——不管采用上面的哪一种论据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条件下都要禁止重新定义继承而来的非虚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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