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36、绝不重新定义继承而来的非虚函数

考虑以下代码,D公有派生自B,B有一个成员函数mf.
class  B
{
public:
void mf();
…
};
class D: public B{…};
D x;   //D类对象
B* pb=&x;  //行为1
pb->mf();
D* pd=&x;  //行为2
pd->f();

很明显行为1、2调用会相同,都是基类的mf,理应如此。但如果mf是非虚函数,而且D有定义自己的mf版本,那就情况不同了。
class D:public B
{
         public:
void mf();   //掩盖B::mf
…
} 
pb->mf();   //B::mf
pd->mf();   //D::mf

造成这样的原因是:D::mf和B::mf都是静态绑定的。意思是pb被声明为一个指向B的指针,通过pb调用的非虚函数永远是B所定义的版本,即使B指向的是一个B派生出来的对象。
另一方面,虚函数是动态绑定的。如果mf是虚,无论pd或pb都将调用D::mf,因为pb和pd指的都是同一个类型为D的对象。
如果编写类D并重新定义类B的非虚函数,可能表现出D或B的不一致行为。

因为:
1、适用于B的每一件事,也适用于D,因为每个D都是一个B对象。
2、B的派生类一定会继承mf接口和实现,因为mf是B的一个非虚函数。

	现在,如果D重新定义mf,则设计出现矛盾。如每一个B对象(不管多特化),必须使用B所实现的代码,那么每一个D都是B不为真。另外如果D一定要实现与B不同的mf,那么mf无法为其表现出“不变性凌驾特异性”的性质。

	总之,无论哪个观点,结论都相同,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重新定义继承而来的非虚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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