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对于家具、服装设计等注重美感且容易出现爆款产品的行业,如果未采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产品设计完成一旦上市,很容易就被同行抄袭仿冒,创新设计白白让与他人,损失不可预估。所以在推出一件设计之前,可以做哪些保护或防范措施,以防别人仿冒呢?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富有美感,但是目前并没有任何规定对美感提供评判标准,通常只要部分一般消费者觉得具有美感或者看上去不是令人反感,就初步达到了具有美感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需要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审批授权为前提,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五年。当发生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有正面评价报告的前提下,外观专利维权获胜几率更大。
2、著作权登记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舞蹈作品、建筑设计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
作品在完成后自动产生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进行著作权登记主要是为了获得佐证。我国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而只要求它是独立创作,而是否独立完成有时无从分辨,所以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更容易规避。
3、同时登记著作权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通过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当创造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同一客体时,既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当一项新设计应用于家具、服装等具体产品上,且满足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要求时,设计者既能够选择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也能够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同时对新设计进行保护。
4、如果同时登记著作权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对著作权是否有影响?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著作权是否也会丧失呢?
从上文可以看出,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明显长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当一件设计同时承载了外观设计和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该两种权利各自独立存在,其中一种权利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所以,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届满后,该设计依然受到著作权保护。
相关案例
在(2019)京0491民初第23900号案中,被告主张涉案产品应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且该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相关设计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众均可使用的公共财富,因此不能再主张著作权法保护。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我国法律并未就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观设计在构成美感表达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者具有重叠的可能性。但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与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并不相同。外观设计并不天然地排斥著作权法的保护。无论是否允许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双重保护,都不能以保护功能性设计的形式,达到实质上保护艺术美感的结果,反之亦然。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益,双重保护也并非重复保护,一项设计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后,其设计中蕴含的独创性表达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即使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失效,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如果仍然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条件,仍应给予充分的著作权法保护。”
5、权利人能够同时主张侵权人承担侵犯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责任吗?
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一行为同时侵害著作权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的立案要求不同,既有要求当事人择一案由起诉的,也有要求当事人分案起诉的,还有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两个案由并案处理。
对于侵权人的同一侵权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该如何给予保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同一或者形式上的同一关系会导致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
第二种主流观点认为著作权与商标权分属不同的部门法,两部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同,维护的法益也不同,两个权益之间并没有高低之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在主张两个权利时仅能择其一进行保护,故当权利主体同一时,受到双重保护。
总结
当同一侵权行为侵害多项权利时,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及基于权利的诉权,与权利人就每一项权利分别获得损害赔偿是两个维度的问题,因此尽管权利人可以并行主张不同的请求权,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基于同一行为获得重复赔偿。从损害救济的维度,应当坚持填平原则,关注每一项权利对利润的贡献与损害赔偿的对应关系,避免赔偿堆叠,既要让侵权人承担责任,也要避免权利人多重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