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作者简介
刘旭龙律师,毕业于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取得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硕士学位,具有八年留德经历、十余年研发经验,曾参与大众、奥迪、通快机床等知名公司研发项目。
刘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曾为中交系多家头部央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刘律师专注于电动汽车、机器人、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致力于成为企业家与投资人信赖的参谋型律师。
本文的目的及结构
近日,有朋友向笔者咨询高精度地图采集的合规问题。通过检索,笔者发现自动驾驶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框架,合规工作面临较大困难。
鉴于此,笔者凭借自己的工程经验和法律实践,从实用性出发对自动驾驶汽车规范体系进行总结,欢迎广大读者反馈探讨。
相较于早期欧美国家更注重单车智能,中国选择了车联网、智能网联、车路协同的技术路线,搭建“人–车–路–云”协同生态体系。因此,中国法律规范中多用“智能网联汽车”概念,本文中笔者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概念,针对规范体系中涉及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长、参与主体多、主体间界限不明晰。从技术角度,参与主体可划分为设备层(系统层、感知层、决策层、执行层)、网络层、平台层和应用层。
中国法律不仅调整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还规定了贯穿于车辆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措施。按法律规范的形式及内容,笔者把法律法规分为综合性法律、测试与准入、软硬件特殊要求、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使用与运营等五大板块进行研究。
本文将按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概述、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测试与准入规定、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规定、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规定、本领域特殊法律问题及自动驾驶技术伦理的章节顺序依次展开。
在“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规定”一章中,笔者将讨论影响交通责任认定的“产品责任”问题。在“本领域特殊法律问题”一章,笔者选取“高精度地图”及“汽车远程升级(OTA)”两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框架的特点,本文的各个章节自成体系,并无明显关联。
一、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概述
(一)产业政策支持
近年来,中国密集出台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为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勾勒出清晰的路线图。
(二)商业化运营相关立法进展
2018年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产品准入等发布了大量规范性文件。
2022年8月和11月,交通部、工信部分别颁布了《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国家层面开启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运营探索工作。
(三)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立法特点
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中国采取了中央与地方相协调的立法模式,主要围绕顶层政策设计、交通安全管理及网络数据监管三方面展开。
在中央层面,立法以发布引导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较低,且当前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其他规范性文件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亟需国家层面出台正式立法文件。
在2021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第155条首次对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和通行作出规定,并制定了违法和事故处理规则。虽然最终这条“自动驾驶条款”没有出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案中,但这标志着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国家法律层面的立法探索工作已经开始。
在地方层面,立法先行先试已成趋势。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40个省市出台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跨域测试纪录与许可互认等制度已基本形成。
此外,试点省市已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测试、无安全员驾驶、远程控制测试、载客示范应用、商业化试运营等前沿领域展开立法工作。
(四)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范特点
中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范呈现出技术性、复合性、程序实体相结合的特点。
首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范具有极强的技术性。与其他部门法不同,技术要求在规范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技术要求与行为规范并存,形成了由上位法、法规文件、标准行规组成的独特三层级法律体系。
其次,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范具有极高的复合性。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横跨多领域,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则共同构成了其规范体系。这也使得法律规范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征,不仅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包含个体私权益的平衡。例如,在道路测试方面,即有对公共安全的监管,也有对交通参与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等。
最后,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范还具有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特点。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是指导产业落地的法律,在规范层面上,即包含参与主体实体性权利义务的安排,也涉及大量程序性事项的规定。
二、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
自动驾驶汽车本质上属于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讨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是个无法避开的问题。
在学术界,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存在极大的争议。采取不同的价值评判框架,学者们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大体上包括:有限人格[1]、电子人格[2]、新型主体[3]、一般客体[4]、人工类人格[5]、工具性人格[6]、拟制人格[7]、伦理物格[8]、技术人人格[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