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服务的法律分析

      连日来,天极和百度之间的争执已经从口水战上升到诉讼战,但是围绕搜索引擎所引发的问题和思考还在持续。事实上,要想在纷繁芜杂的搜索纠纷中理清头绪,必须对搜索引擎服务过程中所涉及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细致的解剖和分析。

        搜索引擎的本质是在互联网中的进行导航和寻找。一个正常的搜索服务通常有三个主体参与,涉及两个基础法律关系。这三个主体分别是,搜索用户(搜索请求发出方)、搜索引擎服务商(搜索请求执行方)和网站网页(搜索请求指向方)。 搜索用户的目的和追求是要找到目标网站网页,但是,在互联网数字海洋中,要想记住设置复杂、数量庞大的域名和网站对搜索用户来讲是一种负担。因此,为了帮助搜索用户迅速找到目标网站网页,就诞生了百度式的搜索门户以及3721式的地址栏搜索等。

        搜索引擎服务商一头与搜索用户之间建立起一种搜索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搜索用户向搜索引擎服务商发出搜索请求,搜索引擎按照搜索用户的请求在互联网浩瀚“页”海中去寻找。不论是百度、3721或google,它们的角色和作用都是要在搜索用户与目标网站网页之间建立起沟通或连接的桥梁。这也是百度们所经常标榜的所谓“中立搜索服务商”。以搜索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来讲,它符合搜索的被动性和依指令性。 由于搜索引擎采用的是“关键词搜索”,因此判别搜索引擎服务商优劣的标准,就要看搜索反馈的结果与搜索请求之间“准确性”、“相关性”以及响应速度。当然,站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角度来看,它与搜索用户之间就是一个搜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另外,搜索引擎服务商又与各类网站网页之间形成网页著作权许可使用法律关系。搜索引擎服务商为了更好的执行搜索用户的搜索委托,其首先需要按照搜索用户的指令或请求在互联网网页中进行寻找。其次,它需要将找到的结果按照一定的规则排列、汇总。前者是一个网页访问、查看的过程,后者是一个网页收录、展示的过程。 在网页访问、查看过程中,如果网站网页所有者对网页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好比现实社会中的“大门”,未经允许不得入内),比如设定了查看权限,非注册用户不可查看,那么,按照《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全条例》的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就无权利用技术手段破解、破坏这种保护措施进行强行访问。 在网页收录、展示过程中,搜索引擎服务商要确认自己的收录是获得许可授权的,其次搜索引擎服务商要确保在展示过程不侵犯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按照《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全条例》的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删除、改变网站网页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也是就要准确表明网站网页所有者等权利归属信息。

        事实上,只有明确上述两个法律关系,我们才好区分搜索引擎服务商权利界限和责任范围。比如在“极度事件”中,百度就涉嫌在搜索结果中改变天极下载或新浪下载的权利管理信息。另外,在上述两个基础法律关系至上,百度利用服务的地位又与各类有推广需求的企业之间形成一个竞价排名服务法律关系。 因此,从搜索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来看,搜索用户有委托的自由,从搜索网页著作权许可使用法律关系来看,网站网页所有者有表明权利许可使用的权利。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们只有解决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让自己提供的搜索免除诟病。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cript> <script src="http://pagead2.googlesyndication.com/pagead/show_ads.js" type="text/javascript"> </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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