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要求摘录
来源:《专利审查指南》2010
初审内容:
- 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 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 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申请文件形式
请求书
发明名称:
-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
-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 发明名称中不 得含 有 非 技 术 词 语,例 如 人 名、单 位 名 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 “及 其他”、“及其类似物” 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 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 “方法”、 “装置”、 “组合物”、 “化合物” 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 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 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 40个字。
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代表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说明书: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 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
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 “发 明名称” 或者 “名称” 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 当空一行。
说明书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 明标题: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 应的标题。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说明书附图要求
- 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和黑色墨 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不得 使用工程蓝图。
权利要求书
-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 格,但不得有插图。
-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说明书摘要
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 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 及主要用途。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标题,文字部分 (包括标点符号) 不得超过 300个字。
摘要附图:
说明书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 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 明书附图中的一幅。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 4厘米 ×6 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审查
委托以及代理机构、优先权,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实质审查请求相关, 提前公布声明,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著录项目变更,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大错误,无内容或者违法),
依职权修改(文字符号错误)
实质性审查
不授予专利的申请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满足的要求
-
清楚
主题明确: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 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 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
完整: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 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 的附图说明等。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 效果。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 明或者 实 用 新 型 的 技 术 问 题 而 采 用 的 技 术 方 案 的 具 体 实 施 方式。
-
能够实现:指所属技术领域的 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技 术 方 案,解 决 其 技 术 问 题,并 且 产 生 预 期 的 技 术 效果。
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 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反例:
-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 /或设想
-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人员来说无法实施
- 技术手段无法解决技术问题
-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 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
除了名称以外需要撰写:
(一) 技 术 领 域:写 明 要 求 保 护 的 技 术 方 案 所 属 的 技 术 领域;
(二)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 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 文件;
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 技术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 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
(三)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 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方案:核心内容
有益效果:发明:显著的进步,体现的方面: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简便
(四) 附 图 说 明:说 明 书 有 附 图 的,对 各 幅 附 图 作 简 略 说明;
(五)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 图说明。
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 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动作产品: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权利要求书
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 利要求。
- 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 施例概括而成。
- 清楚
- 简要
新颖性:
从公开文件来判断。
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 教科书、技术手册、正 式 公 布 的 会 议 记 录 或 者 技 术 报 告、报 纸、产品 样 本、产 品 目 录、广 告 宣 传 册 等
创造性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 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 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 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开拓性发明 火药等
组合发明:
-
显而易见的组合,无相互作用关系没有取得预料不到效果。
-
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 技术效果;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 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 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 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 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 造性。
- 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 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 如果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 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 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转用发明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 术领域中的发明。
- 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 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 造性
- 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 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 发明。
- 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 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 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 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
-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 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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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替代的发明
要素替代的发明,是指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 已知要素替代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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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省略的发明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 或多项要素的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