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1 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 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 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 500 万元。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2 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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