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领域的航权

一、什么是航权

航权是世界航空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也称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或空中自由权,因为航空运输只要超出自己的国界就涉及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航空运输就需要一个在全球行业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航权就属于这个规定其中的一部分。

具体来源参考:什么是航权

它主要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航空权利,是国家重要的航空权益,必须加以维护,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交换这些权益时,一般采取对等原则,有时候某一方也会提出较高的交换条件或收取补偿费以适当保护本国航空企业的权益。其法律根据是1944年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通称《两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通称《五大自由协定》)的规定。

二、航权分类

1、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允许本国航空器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家目的地。例如,从北京飞往旧金山,如果需要飞越日本领空,就必须与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

2、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允许本国航空器因技术需要(如加油、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进行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

3、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允许本国航空器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

4、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允许本国航空器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5、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允许本国航空器在第三国的地点作为中转站上下客货。这种航权需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

6、第六航权:桥梁权

允许本国航空器用两条航线的名义,接载甲国和乙国乘客及货物往返,但途中必须经过本国。

7、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在境外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运输客货的权利。

8、第八航权:连续的国内运输权

在境外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运输客货的权利,但仅限于本国飞往该国航线的延长。

9、第九航权:独立的国内运输权

在境外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运输客货的权利,可以是完全单独的别国境内航线。

航权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通常采取对等原则,并且需要通过与相关国家的协商和谈判来达成。这些航权对于国际航空运输的顺畅进行至关重要,它们允许航空公司空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有效的客货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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