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来区分自己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商标权的获得必须是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如果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则授权核准其注册。
在商标是否授权核准注册的过程中,商标的禁止授权的情形是确认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基础条件,每一个商标代理人,企业,商标局的内部人员都必须彻底掌握。
商标的禁止条件按不能注册的原因归纳起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标禁止的绝对条件,第二类是指商标禁止的相对条件。
一、商标禁止的绝对条件
即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禁止的相对条件
商标禁止的相对条件指的是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注册的条件以外,但是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取得商标权的情形。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5.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侵犯他人的其它在先权利的,比如该标志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等。
以上就是标志被禁止注册的条件,大家必须牢记,避免自己以后在注册时遇到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