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语言变量取名规则

1、C语言规定,变量名的第一个字符必须是字母或者下划线,其后的字符必须是字母、数字或下划线,这不仅适用于变量名,而且适用于函数名、数组名、类型名等;

2、大小写敏感;

3、变量名的长度不是无限的,C语言标准没有规定变量名的长度,不同的C编译系统都有自己的规定,过去有一些C系统只允许变量名包含8个字符,现在使用的C编译系统都允许变量名的最大长度为32个字符甚至更多;

4、变量名尽量简单易记、见名之意;

5、在同一程序的同一函数中,不同的变量不能取相同的变量名,以免混淆;

6、变量必须“先定义后使用”:

6.1、根据定义变量时指定的类型,编译系统会为变量分配相应的存储单元;

6.2、凡未被事先定义的,系统不把它认作变量名,这就保证了程序中的变量名使用的正确性;

6.3、指定了每一个变量属于一个类型,便于在编译时据此检查程序中进行某些运算的合法性,如%是“求余”,如果两个实数型a和b,他们是不可以进行求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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