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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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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专利相关 2007-09-27 16:20
 

 

   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保护,以及授权后该专利获得保护的范围的大小,同时也影响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批进度。

    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的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人出于保密和保护的双重考虑,往往既不愿意过多地公开其技术方案,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宽越好。这就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导致专利申请因为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要求而被驳回。

    在申请实践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析:

    一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在说明书中有充分的记载,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记载(部分属于公知技术的特征除外),同时,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在机械类发明申请里,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仅仅写明各机械部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描述清楚各机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共同工作和运转的方式。

二是指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通常,这种上位概括需要有足够多的实施例的支持才能被允许。比如,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了螺接、焊接、铆接等连接方式,则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用“定位连接”来概括,从而使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这几种连接方式。但是,如果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仅公开了螺接这一种连接方式,在权利要求中一般就不能用“定位连接”来概括。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上位概念的时候,不得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与下位概念内容并列,比如,空心楼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质薄壁管或者钢管构成,这样就不对。因为硬质薄壁管是钢管的上位概念。

通常,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概念越上位,也就是说,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越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相对越宽,在美国和日本的申请案中,申请人常常用十几个实施方式来支持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都需要多个实施方式来支持,对于一个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同时也没有理由怀疑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不能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较宽也是被允许的。比如,一种名称为“一种空心楼板的施工方法”的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是硬质薄壁管通过定位构件固定在混凝土中,而在说明书的实施方式中只公开了一种用n形铁丝将薄壁构件箍绑在混凝土中的定位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还可以采取很多常规的定位构件将硬质薄壁管定位在混凝土中,所以这种概括是允许的。

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不足以支持上位到某个概念或没有合适的上位概念的时候,可以采用并列技术方案的形式撰写权利要求。但应当注意,并列技术方案的描述应当清楚,例如,不应当出现“空心楼板用硬质薄壁管由水泥纤维管、钢管、塑料管或者其它类似材料构成”这样的并列选择概括用语,其中的“其它类似材料”的描述不清楚,不能与具体的物或方法并列。

三是指权利要求中应当用技术特征来表达完整的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特征应当是具有技术含义的具体特征,这里的具体特征指的是具体的结构特征或方法步骤。在某一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时,或者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常常使用功能或效果的特征来限定发明,但是,这样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功能或效果特征的限定很可能导致该功能或效果的限定还概括了说明书里面没有记载的其它特征或方法或者全部特征或方法,从而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一件名为“一种机械玩具动物”的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为:“一种机械玩具动物,由动力机构、传动结构和运动机构组成,其特征在于加上一套控制玩具动物实现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的结构。”显然,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但是说明书只公开了一个具体实施方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通过创造性劳动是很难得出其它能控制玩具动物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的不同控制机构,所以这样的功能限定是不允许的。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但是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时候,专利法第33条允许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将其补充到说明书中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就在实质上获得了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关键是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里面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该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独立权利要求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包含构成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二是记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即被认为是必要技术特征。

    有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没有很好地理解发明点,只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写在独立权利要求里面,而另一部分写到几个从属权利要求里面,这样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符合要求。比如,一件名称为“一种摩托车的车架”的发明案,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摩托车的车架,在该摩托车中配设有车体车架及动力装置之间的后缓冲器被安装在盖车体车架上,其特征在于,车体车架包括后缓冲器的上端安装在后端部的主车架和连接在上述主车架后端的,支撑燃料箱的副车架。”。其从属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的车架,其特征在于,上述副车架具有一体成型的侧把手,并且后把手被整体成形于上述副车架上。”而该发明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通过车架前后分割提高组装效率,二是将侧把手和后部把手与副车架分别一体成形,减少零件数量。所以,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将构成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到独立权利要求里面去。

什么是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发明目的来讲的。通常,虽然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但是该技术方案却并不能完全实现或最优实现该申请的发明目的。

另外,撰稿人也不能为了达到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目的就随意增加技术特征,应在充分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准确判断其必要性。因为技术特征越多,其保护范围也就越小。

    3. 正确处理好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

    在无效程序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原独立权利要求不能成立,由于原权利要求书没有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写得不好,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地修改权利要求书而致使专利权被无效掉。这种情况在国内申请中屡见不鲜,值得高度重视。

    为了使独立权利要求书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同时又能在这个大的保护范围遇到威胁或破坏时有退守的余地,通常采取上宽下窄宝塔式的撰写方式合理安排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

    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来讲,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这里要指出的是,申请人总是希望在允许的前提下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用尽可能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来获得尽可能大的保护的范围,那么对于从属权利要求来讲,就应当通过增加其他的技术特征或者对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做进一步限定来突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才能在无效程序中立于不败之地。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以下几种错误写法:

(1)独立权利要求包含了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致使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
    (2)独立权利要求写得过宽,致使完全被现有技术所覆盖;
    (3)认为从属权利要求数目越多,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越充分。

前面两点是申请人忽略了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后面一点是申请人过于强化了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这些都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误区,所以合理安排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合理控制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是很重要的。

     4. 正确理解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撰写得不清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
    通常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限定其要求保护的客体,方法权利要求用方法的步骤、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限定,而在实际中我们会经常接触到这样的申请,比如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外墙外保温技术,权利要求中既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结构特征又有外墙外保温的施工工艺,不知道该发明申请是要保护外保温材料这个产品还是要保护外墙外保温的施工方法,造成发明类型的混淆不清。

    (2)产品权利要求只列出各个部件的名称,没有给出具体结构、相对位置以及相互作用的关系
    这样的情况在机械类申请文件是常见的,比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插接组合式地板,有相互拼对的板条,其特征在于,板条上设有凹槽和突出部。

    显然,该权利要求不清楚,没有给出板条上凹槽和突出部的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正确的描述应当是:

    一种插接组合式地板,由相互拼对的板条组成,其特征在于,在板条的一侧沿板条长度方向开设有凹槽,在另一个板条的与上述凹槽相邻的一侧设有突出部,该突出部与上述凹槽相嵌合。

    对于电学领域中权利要求采用功能性限定的部件作为技术特征的情况,这些功能限定应当反映出该部件与其它部件的相互作用关系,如,信号传送关系,否则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3)仅仅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做进一步限定

    这也是常见的问题。事实上,权利要求中标注在技术名词后面的附图标记对该技术名词不起任何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中附图标记的作用仅仅是帮助公众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其含义并不局限在附图标记所指的附图的具体结构,因为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每一个技术特征,通常情况下附图和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是对应的,用图形对具体实施方式进行描述,所以如果按照对附图标记所指的附图的具体结构的理解来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被大大缩小了。比如,有的申请案中由于一些异形结构很难用文字描述,所以申请人常常使用“部件(1)”这样的用语,实际上是不正确的,还是应该用具体文字来描述。

    (4)权利要求中的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没有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没有给出参数的取值范围
    有些申请案,尤其是化学领域和电学领域的申请案,只是在说明书中说明了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中参数所代表的含义或取值范围,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中加以说明,申请人可能这样理解,既然在说明书中已经说明了,那么即使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说明,他人也应该理解到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事实上,这是不对的,权利要求如果没有这些参数的说明或取值范围的限定,会造成整个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5)同一个权利要求中出现具体方案和优选方案的并列选择

    例如,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复合杀虫剂,其特征在于由辛硫磷10-25%,最佳10-15%,八氯二丙醚10-25%,最佳20-25%,聚氧乙烯脂肪醇醚3-8%,十二烷基磺酸钙3-8%,其中一种或几种与氯氰菊酯1-25%组成,余量为二甲苯。

    这种写法导致同一权利要求有两个甚至多个保护范围,从而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应该将优选方案写在从属权利要求里面。

(部分修改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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