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小i机器人诉苹果,惊呼这也行?

案件简介

“小i机器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被列为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首,在经过长达8年的努力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认定专利无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小i机器人专利有效。

小i机器人是中国发明专利ZL200410053749.9(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权利人,改专利于2004年申请,2009年获得授权,可以以格式化语言命令机器人完成任务,或以自然语言完成聊天对话。经司法鉴定,苹果公司于2011年搭载的Siri技术方案落入小i机器人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012 年 6 月 21 日,小 i 机器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苹果公司专利侵权。苹果公司声称其在中国没有诉讼材料接受机构,法院依法启动境外司法送达。

2013 年 7 月 2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当日,被告代理人否认被告申请的美国专利(12/987,982)和 Siri 有关联。

2013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被告方承认了上述美国专利与 Siri 具有相关性。上海浦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记载于上述美国专利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小 i 机器人 ZL200410053749.9 专利保护范围。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小 i 机器人 ZL200410053749.9 专利无效。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等。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历次判决结果和争论焦点

因此,在第一次辩论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的意见是:“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与机器人聊天,也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命令语句进入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其创新点主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过滤器,以过滤器为技术手段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根据区分结果将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处理,从而提高人机对话系统的效率和可用性。”

北京一中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被诉决定。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苹果公司上诉称,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涉案专利有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故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公开如何实现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2016年12月28日,最高院认为智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 最大的问题是涉案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最高院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的公开提出不同的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范围以内的技术特征要求较低,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范围以外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要求较高。根据涉案说明书的完整内容并结合该案证据,应当认定使用格式化语句调用游戏模块来实现游戏功能,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游戏服务器不是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此情况下,对于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可以不做详细描述。因此,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存在错误,涉案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第三款的规定。据此,最高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学习的切入思路

1. 以公开换保护的基本原则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我国计算机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专利。“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判断作为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不仅是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也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人能否对有关技术方案享有独占权。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充分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同时,助力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

2. 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思路分歧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是要实现拟人化的对话,而游戏功能是在拟人化对话的基础上的附加功能。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游戏服务器及其功能已经充分公开。而二审法院认为,实现游戏功能是涉案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涉案专利对于游戏服务器相关功能记载不明,故认定涉案专利中有关‘游戏服务器’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卓锐

“一审判决中认为‘游戏功能’并非涉案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从而对其充分公开进行了弱化考虑;而二审认为该特征属于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从而增强了对其充分公开的要求。一审判决认为,‘此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的’,但一审判决的这种断言性论述没有说明过滤器与游戏服务器之间的通信链路和信令格式,所以并未被二审法院所接受。”——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崔哲勇。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 0
    点赞
  • 0
    收藏
    觉得还不错? 一键收藏
  • 0
    评论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