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惊不?违反劳动法,去哪儿网因让员工加班被罚!

去哪儿网因让员工加班被罚款3250元,引发讨论。罚款金额是否过轻?是否构成对加班行为的变相鼓励?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罚款标准为每人100元至500元。作者认为罚款金额应随时代提升,同时提出应先整治加班无加班费的公司,强调在允许加班情况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大家好,我是校长。

昨天去哪儿网因让员工加班被人社部门进行处罚了。

具体情况是:

去哪儿网关联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结果为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 3250 元罚款,处罚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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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看到这条处罚信息的时候,很高兴,很兴奋,毕竟,监管部门终于对加班行为下手了,都开始主动罚款了。

毕竟,有了这个判罚案例,对于员工来讲其实是一种维权鼓励,可以提高维权信心,也可以给其他公司一个警示。

但是,我又仔细看一遍,发现哪里又好像不对,3250 元,我想,是不是少写了一个万字?我确认了好几遍,没错,就是罚款了 3250 元,没有万字。

然后又一想,这个处罚是不是太轻了?如果按照这个处罚额度的话,感觉像是明着处罚,暗中鼓励加班一样。

会不会让其他公司认为:没事,反正对于加班行为一般劳动部门是不会管的,如果查不到,我就赚了,如果查到也没事,毕竟才罚几千块钱,相比于加班赚的钱,这点罚款毛毛雨。

通过这个心理过程,我想:这到底是处罚,还是变相鼓励呢?

我进一步想了解的问题是: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违反劳动法的加班,处罚的标准是根据什么算出来的?有没有相应的处罚金额的计算方式呢?

对于去哪网来说,我几十亿美元的市值,3250 元就是毛毛雨中的一小滴,不痛不痒,跟没处罚一样。

去哪网可能心里也会想:3250 元,你在侮辱我吗?

然后,我查了查,确实查到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我感觉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对于处罚金额应该提升了,加大处罚力度,毕竟 500 元的标准放到 80 年代,可能很多,但是,放到现在都不算啥。

大家说呢?

对于这件事,去哪儿网也回应了:

因疫情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形下安排了长假期间加班,以保障疫情期间尽快响应消费者诉求。虽已支付了加班费并安排了倒休假缓解,但确实违反了加班限制性时间规定。

这么看,我感觉去哪儿网做的也不算过分,毕竟给加班费了,我感觉如果真的想整治目前互联网公司的加班行为,能不能先从那些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公司整治起呢?

我感觉大多数人,真的不求加班环境有多大的改善,在我看来,在允许加班的情况下,让那些不给加班费的公司,先给加班费,也算是我们这个内卷时代的进步。

毕竟,我们需要的是靠奋斗致富,有时候,光奋斗,不给钱,没法致富啊,无法实现共同富裕。

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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