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推行深圳标准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并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推行深圳标准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标准认证全过程,包括先进性评价、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性评价,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先进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先进性和企业执行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或者填补国内、国际空白进行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是指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经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标识,是指取得深圳标准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后,企业在其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识,以及达到先进性要求的标准或先行示范项目上使用的标识。

  第四条  深圳标准认证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推行深圳标准认证工作,负责对评价机构的管理,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深圳标准认证全过程工作。

  深圳标准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支持成立的推动深圳标准认证的技术支撑机构,由评价机构、认证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具体承办深圳标准认证全过程中的相关受理申报政府补贴项目、宣传推广、指引标识使用等操作层面的工作。

  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先进性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审核、开展先进性评价并出具先进性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目录、评价细则、先进性评价结果、认证规则和深圳标准认证结果等信息应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和公示,并确保全流程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三章  先进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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