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1

申请和受理

①申请人

债务人-重整、清算、和解

债权人-重整、清算-具有给付内容、可强制执行、到期的请求权

出资人-重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

清算人-清算

诉讼费用 先受理后缴费

②债权集中管理

个别清偿无效

对管理人为给付 

受理前个别的保全措施应解除

受理前个别的执行程序的中止

③代履行合同的处理

管理人

受理两个月/催告30天 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 提供担保

破产债务or共益债务

④司法裁决程序

受理前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中止 

法定代表人→管理人

集中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原则 忙不过来/能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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