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受理
①申请人
债务人-重整、清算、和解
债权人-重整、清算-具有给付内容、可强制执行、到期的请求权
出资人-重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
清算人-清算
诉讼费用 先受理后缴费
②债权集中管理
个别清偿无效
对管理人为给付
受理前个别的保全措施应解除
受理前个别的执行程序的中止
③代履行合同的处理
管理人
受理两个月/催告30天 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 提供担保
破产债务or共益债务
④司法裁决程序
受理前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中止
法定代表人→管理人
集中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原则 忙不过来/能力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