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3

特殊取回权

发运后 民法 所有权、风险归买方

          破产 所有权、风险归卖方 保护卖方利益

发运+尚未收到货物+未付清全部价款

出卖人消极取回权→老债

出卖人积极取回权→付保管费

撤销权

债务人 破产受理前 不当处理财产 1年内

1、欺诈破产

无偿转让、低价让、新担保、提前还、弃债权

2、个别清偿行为

受理6个月前+具备破产原因+个别清偿

三例外:

①优质债权 担保价格大于债权

②法定清偿 诉讼、仲裁、执行程序

③为维系生命必须的清偿

生产水电费

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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