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取回权
发运后 民法 所有权、风险归买方
破产 所有权、风险归卖方 保护卖方利益
发运+尚未收到货物+未付清全部价款
出卖人消极取回权→老债
出卖人积极取回权→付保管费
撤销权
债务人 破产受理前 不当处理财产 1年内
1、欺诈破产
无偿转让、低价让、新担保、提前还、弃债权
2、个别清偿行为
受理6个月前+具备破产原因+个别清偿
三例外:
①优质债权 担保价格大于债权
②法定清偿 诉讼、仲裁、执行程序
③为维系生命必须的清偿
生产水电费
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共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