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贫国家帮,监管短板亟补齐


近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据摩根日盛了解,各地政府都有出台过一些光伏扶贫政策,针对光伏扶贫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管。

           

 

那么光伏扶贫电站存在哪些发展乱象?如何规范发展?

摩根日盛表示,此次出台《办法》,意在通过加强监管,整治光伏扶贫乱象,规范我国光伏扶贫市场的发展,让农户真正享受光伏扶贫带来的收益。

众所周知,光伏扶贫工程是我国独创的产业扶贫模式,将光伏发电与扶贫工作相结合,以促进精准扶贫与扩大光伏市场相互协调发展。不过目前也尚处于探索阶段,免不了出现诸多问题。

据了解,譬如山西、河南等地区,在建设过程中都存在“部分地区建设进度较慢、部分地区未严格落实政府全额出资责任、部分地区存在超规模超范围建设”等问题。

摩根日盛了解到,目前光伏扶贫电站存在使用低质量光伏设备、优质企业参与度低、低价中标、后期运维不到位等诸多乱象,这导致部分光伏扶贫电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贫困用户利益受损。

建设扶贫电站的地区大多是贫困县,需要考虑建设资金从哪里来。虽然国家扶贫办等部门解决了部分资金,但是大部分资金没办法得到解决,这就会导致一些地区存在低价中标、后期运维不足的问题。同时,政府资金又不能及时到位,企业垫资建设光伏电站成本负担过高。

此次《办法》出台的初衷,就是整顿目前光伏扶贫中出现的问题。个别地方政府操作不规范,会提出由企业垫资建设、出资建设等不合理要求,带来低价中标、超高价中标等一些行业乱象。比如,一些资质比较好的企业拿到的电站项目就比较少,资质比较差的企业反而会获得电站项目比较多,一些地区出现每个村中标企业都不同的现象,不能让贫困村和贫困户真正受益。同时,这些企业不负责后期运维,从长远看损害了光伏扶贫事业。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针对光伏扶贫市场的监管存在短板。所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及时下发《办法》用以解决这些乱象。即,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直击光伏扶贫在探索发展中的乱象和痛点。

《办法》提出,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的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办法》明确规定所有的村级扶贫电站都由政府出资建设完成,而且不允许贷款,这就相当于是强硬地让地方政府承担起光伏扶贫开发建设的主体责任。

摩根日盛也表示,明确政府出资建设,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企业和政府各司其职,既保证了企业应得的利润,也保障了扶贫电站的质量及后期运维,低价中标等乱象自然消失。

同时,《办法》提出,光伏扶贫电站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

此外,还提出,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kW,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kW,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kW。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kV,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kW。

这些举措都旨在规范光伏扶贫电站的发展,如《办法》明确规定以后国家指导的光伏扶贫电站只能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不能是集中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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