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2

4.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4.1 秦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概况

    1. 指导思想:

      主要是源于韩非子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读了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深有感触)。

      1. 缘法而治

        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令行禁止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依照国家主权贯彻法律,是现代“依法治国”的雏形。

      2. 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令,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上;

      3. 严刑重法

        秦朝奉行“专任刑罚”的政策,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 ,以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2. 主要法律形式
        • 律是秦法的主体,可以认为是一般法,是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
        • 令是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类似于特殊法)。
        • 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自此开始,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1. 法律问答
        • 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因为采用问答的形式,故得此名。
      2. 封诊式
        • 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文书程式,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件;
      3. 廷行事
        • 最高司法机关判案的判例类似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即律文见外可援引的案例
      4. 除此以外,还有(实体法)(程序法)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形式
  2. 云梦秦简

    想要详细了解,可以看七月新番的高质量历史小说《秦吏》,不过有375万字。

    • 于1975年12月,被发掘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墓葬中;
    • 包含1155支竹简,其中记载有大量的法律,包括:律、封诊式、法律答问、为吏之道等。
    • 先秦的货币叫做“金布”,《金布律》即货币法。
    • 《为吏之道》即为官准则和要求。
4.1.1 刑事立法🌸
  1.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 因为秦朝没有户籍制度,户籍制度要到汉朝才有,你搞不懂犯罪嫌疑人大概多大岁数。而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 判断其是否成年,就是看男的身高有没有超过六尺五寸,女的身高有没有超过六尺二寸秦朝的尺寸比现在小,一尺为十寸,一尺约为为23cm)。达到该标准的人开始承担刑事责任。
    2. 区分故意和过失
      • 故意称为“”,过失称为“不端”。一样的,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 诬告反坐
      • 你告他什么,结果他不是,你就得承担你告他的那个罪名对应的刑罚。
      • 例如典型的,A故意告B强奸,但是县令证明了B是被诬陷的。那么根据秦律,强奸罪弃市,则A构成诬人,要在菜市口被杀头。但如果A是错告B,犯罪的是C,则A构成告不审,从轻处罚。
    4. 盗窃按照赃款价值定罪
    5.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 针对于侵犯财产上边的处罚;
      • 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较个人犯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 对于共同犯罪,必须要有明知或者是通谋,秦律记载:“弗知……论何也?毋论”;
    6. 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 秦律尤其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7. 自首减轻处罚
      • 分为三种:
        1. 自出】:犯罪当场就留在现场自首;
        2. 自告】:逃亡后良心发现或者心有不安,又回来自首了;
        3. 】:被逮捕后自首交代(坦白);
      • 秦律规定,自出、自告的自首者从轻处罚,例如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隶臣妾(仆人)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的,仅鞭笞十下,补足服刑期限即可。除此以外,秦律还规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可减免处罚
    8. 连坐原则
  2. 主要刑罚

    1. 死刑
      • 戮:杀死后暴尸;
      • 磔:凌迟处死;
      • 腰斩;
      • 车裂;
      • 枭首:头砍下来挂在城墙头;
      • 弃市;
      • 凿颠:在头盖骨上打洞;
      • 抽肋;
      • 镬烹:活着放到锅里煮了;
      • 囊扑:把人放在袋子里乱棍打死;
      • 定杀:活埋了;
    2. 肉刑
      • 墨/黥(qin三声):脸上刻字;
      • 劓(yi四声):割掉鼻子;
      • 剕:砍左腿或右腿;
      • 宫:男阉割/女用棍子搅烂阴道;
    3. 作刑
      • 即所谓的徒刑;
      • 秦朝喜欢将大量的徒刑犯用于修建军事设施和土木工程;
      • 包括:城旦(男的筑长城)舂(舂米)、鬼薪白粲、隶臣(男仆)妾(女仆)、司寇(敢死队)、候(斥候)等。
      • 一般作刑还要附加肉刑或者髡(把头发胡子全剃掉)、耐把胡子剃掉);
    4. 财产刑
      • 分为:
        1. 赀(zi一声)刑:独立刑,可以独立判罚;
        2. 赎刑:用一定的赎金换取替代或者降低刑法的判决;无钱赎买者,可以用劳役折抵
    5. 耻辱刑:髡、耐、不做耻辱性惩罚);
    6. 其他刑:废、谇、迁、籍没;
  3. 主要罪名

    • 秦律规定的罪名有很多,例如:谋反、盗窃、不敬皇帝、诽谤、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盗徙封罪
    • 投书等于是贴大字报,中国古代支持实名举报,打击匿名举报,认为是犯罪;

    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偷偷移动田界被抓到,不给赎金就剃光胡子。

4.1.2 经济立法
  1. 农业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2.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3.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4.1.4 司法制度
  •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裁决;
  • 廷尉 位列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4.1.5 诉讼制度
  1. 起诉方式有两种:
    1. 当事人近亲属的告发;
    2. 官吏的纠举;
  2. 案件对象
    1. 秦律将杀伤人、偷盗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此类诉讼被列为“公室告”,官服必须受理;
    2. 秦律将子盗父母、主擅杀(仆)、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官府也不会受理;若坚持要告,对告的人治罪
    3. 如果是诬告的,反坐其罪;
4.1.6 审判制度
    1. 讯狱:讯问被告;
    2. 治狱:审断定罪;
  • 古代是可以刑讯逼供的
  • 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即没逼供、有逼供搞定了、有逼供搞不定;
  • (yuan一声)”:调查或者勘验的笔录
  • 必要时还可以查封财产,叫做“封守”;
  • 作出判决后要公开向被告宣读,称作“读鞫(ju一声)”;
  • 对于司法官来说。秦律明确规定了他的办案责任,错案必究,具体有以下情况:
    1. 故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属于不直
    2. 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者应论而不论者,属于纵囚
    3. 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的,称为失刑

    这三种情况下,司法官都要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

4.2 汉朝的法律制度🌸

  1. 立法概况
    1. 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通过批判秦的“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确立了黄老的无为而治为指导思想,具体体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约减法律,精简刑罚);

      • 轻徭薄赋在于休养生息,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和较少的税收标准( 秦 1 / 10 → 刘邦 1 / 15 → 刘启 1 / 30 秦1/10\rightarrow刘邦1/15\rightarrow刘启1/30 1/10刘邦1/15刘启1/30),让经济活动自然发展;
      • 约法省刑,源于高祖在关中时期实施的“约法三章”(杀人、伤人、盗窃有罪)。历代统治者都在废除严苛法令上做出了贡献。汉惠帝刘盈废《挟书律》(非法藏书罪)、吕后废灭三族的刑罚和妖言令、文帝、景帝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2.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为了实现大一统的治世理想,汉武帝刘彻决定改变消极姑息的无为而治,转变为积极进取的有为而治,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国家指导思想。

      • 董仲舒的学说以先秦儒家为主体,吸收了阴阳家(邹衍的五行学说)、法、道等诸说而构建完成,实现了儒法合流,建立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鼓吹“君权神授”,强调君主集权(孔子的观点是以有道伐无道,造反有理)。
      • 他用“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系统性地阐释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使儒家的德礼教化和法家的刑罚惩治相结合,更有利于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为后世所沿用、发展,从而确立了传统中国正统的法律思想王、霸道杂用,外儒内法)。
      • 自此开始,三纲成为帝制时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宗旨
    3. 主要立法情况
      1.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余秦法悉数废除。

      2. 九章律6+3
        • 汉朝建立以后,高祖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制定了所谓《九章律》
        • 《九章律》共九篇,等于是在秦朝六律基础上增加了《户律》(规定户籍、田赋、婚姻的事)、《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的事)、《厩律》(规定牛马养殖、驿站传驿的事);

          其实秦律六篇也是抄李悝《法经》六篇的,详细内容看《法经》的。

        •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但是“《具律》不移,因在第六,既不在始,也不在终,非篇章之义也” ,即法律总则不放在开头,放在第六的位置,总觉得有些奇怪。
      3. 汉律60篇
        • 除了《九章律》以外,由叔孙通制定的有关宫廷礼仪《傍章律》18篇和武帝时期张汤制定的有关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的 《越宫律》27篇以及赵禹制定的关于明定朝贺制度《朝律》6篇,共同构成了被称为汉律基本框架汉律60篇
    4. 法律形式🌸
      • 律、令、科、比
      •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如前述汉律60篇以及《左官律》、《酌金律》、《上计律》等大量单行法律。
      • 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也就是特别法规,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令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律和令都是君王意志的体现。
      • 科由“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的规定犯罪和刑罚以及行政管理的单行法规,又叫“事条”、“科条”。至东汉,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造成“科条无限”的混乱局面。
      • 比又称为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是指律无正条规定的时候,比照典型判刑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郑玄曰:“已行故事曰比”。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到汉武帝时已达到一万三千多条。但由于比的灵活性和缺乏规范,奸猾之吏对其上下其手,歪曲解释
4.2.1 刑事立法
  1.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 文帝时期
      • 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缇萦上书
      •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文帝刘恒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成髡/钳(脖子上带个项圈关起来)/城旦/舂改劓为笞刑三百砍左腿为笞刑五百砍右腿为直接弃市
      • 这次改革从法律意义上废除了肉刑,看似减少了刑罚的残酷程度,但却把死刑的范围改大了,且出现了很多变相死刑(被鞭子抽死),实际上把原有刑罚体系改重了
    2. 景帝时期
      • 景帝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尝试:
        1. 两次减少笞刑的数目,第一次笞三百改两百,第二次笞两百改一百;
        2. 颁布法令,规范笞杖,例如规格大小、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中途不得换人;
      • 使以肉刑为主的形制摆脱了原始的形态,残酷程度大大降低,刑罚制度趋于规范,为后世新五刑的建立奠定基础。
      • 可惜的是,宫刑没有废除,还要再晚个400年左右。
  2. 刑罚情况

    • 经过刑制改革以后,汉代的刑罚种类大致包括:
      1. 死刑:斩首、枭首、腰斩和弃市;
      2. 笞刑:用鞭子或者木杖打;
      3. 肉刑:宫刑和东汉恢复的斩右脚;
      4. 徒刑:剥夺自由,义务劳动;
      5. 徙边:流放边疆;
      6. 禁锢:终身不得为官(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 赎刑:花钱降低甚至抵消刑罚;

        特别注意,赎刑中有一种叫做“女徒顾山”的操作,即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但需要在刑期内每个月给官府缴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树木或者从事其他劳动来代替女犯的刑罚类似于保释)。

      8. 俱五刑
        • 最高等级的刑罚,也是最惨的;
        • 当夷三族者,先黥、劓、斩左脚、斩右脚、笞杀之,枭其首、道其骨肉于市;李斯享受了整套服务,除了不是鞭子抽死的而是腰斩。
        • 若其诽谤骂詈(li四声),在俱五刑之前先断舌

        三族:父母、妻子(妻妾和儿女、同产(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妻妾离异可免)。

  3. 刑罚适用情况

    体现了汉代开始独特的法律儒家化,具体表现在:

    1. 明贵贱有特权);
    2. 别亲疏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关系越远处罚越重);
    1. 上请
      • 又叫“先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郎中以上,有罪耐就可以上请,所以说特权十分普及化。);
      • 通常皇帝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
      • 《汉书·高帝纪》记载,高帝七年令(公元前200年)曰:“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后来上请特权的范围不断扩大买爵三十级者也可免死。《后汉书·光武帝纪》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绥长、相,有罪先请。
      • 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无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免官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 亲亲得相首匿
      •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需要结合故事理解,这里的用意被后世断章取义了。)的思想。
      • 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汉武帝曾颁布“重首匿之科”(要从重处罚)。但在宣帝刘病已时期,有诏令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非犯了谋反、大逆之外的罪行,小的隐匿大的免罪,大的隐匿小的一般无罪
      • 在司法实践下,关系极好的收养的子女也算血亲;如果大的隐匿小的,所隐匿的罪行为死罪,则应上请廷尉,由其来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 汉代还继承了西周以来矜老恤幼的原则,对老人、小孩、疯傻之人、妇女、侏儒等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特殊宽宥
  4. 主要罪名

    1.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 阿党附益】,防止地方割据,防止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防止中央官员和诸侯勾结;
      2. 左官】:防止朝廷官员朝廷的官不当去诸侯王门下当官;
      3. 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
      4. 出界】:诸侯王擅离封国,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诛杀;
      5. 逾制】:又叫僭越,诸侯百官在礼仪用度上超过规定;
      6. 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7. 酌金不如法】:帝王酌祭的时候诸侯王所进献的贡金成色不足;
      8. 事国人过员】: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者,免爵;

      酌金失候
      为达到惩罚列候的目的,汉武帝授意少府严加审核列候上交的金子,进行政治打击。最终共有106名侯爵因为金子成色不足而丢掉爵位。

    2.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 期谩、诋欺、诬罔: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毁辱和诬蔑等行为;
      2. 废格诏书:官员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3. 怨望诽谤: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4. 左道: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压胜),依律处死刑
      5. 矫制:官员诈称皇帝诏命者,轻者免官,重者腰斩,按后果论有:大害、害、不害三种。
    3.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1. 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过的器具、牲畜等有轻蔑失礼的行为;
      2. 阑入、失阑罪:前者无故擅闯宫殿,后者侍卫失职使前者闯入宫殿;
    4.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1. 隐匿盗贼:根据武帝刘彻时期的《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两千石以下至小吏皆死”、“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两千石基本是省部级);
      2. 见知故纵:汉代对不检举揭发犯罪活动的官吏所定的罪名,官员发现有人犯罪必须举报,否则视作为故纵;上级官员对于其所主管的官吏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举,否则应处连坐
      3. 群饮酒:三人以上无故聚集饮酒,罚金四两
      4. 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罪至大辟
      5. 此外,汉代沿用秦朝的诽谤妖言罪、非所宜言等罪名,但在惩治思想言论方面有所发展,比较典型的是腹诽罪,也就是有面部表情没有说话就被认定为不满,论死。(张汤这一手和秦桧的“莫须有”、徐有贞的“意欲”有异曲同工的关系,属于是中国法制史上的败类。
4.2.2 经济立法
  1. 盐铁酒专卖

    • 为增加财政收入,与民争利,将盐、铁、酒等有关人民生计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制定法律严禁私人生产和销售,统称为“禁榷”。酒类专卖又称为榷酤que四声gu一声)。
    • 中央设置太官,地方设置榷酤官,组织酒类生产,统一经销,利润归政府所有。
    • 昭帝刘弗陵时期改酒的专卖为课税,卖酒者自行申报;到王莽时又恢复为专卖制。
  2. 抑商政策

    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对其人格进行歧视,并加重其赋税。

    •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 不许商人穿丝衣乘坐车马;
      2. 不许商人购买土地;
      3. 商人的土地和奴婢超限,没入官府;
      4. 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官府里做官;
      5. 对商人征收比百姓多一倍的算赋;
      6. 谪发商人到边缘地方戍边;
      7. ……
    • 武帝刘彻时期,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不按令纳税的商人。《告缗令》的推出,直接使得武帝中后期的中产以上商人基本破产完毕
    • 综上来看,抑商政策使汉朝商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3. 对外贸易立法

    • 汉朝对外贸易因为“丝绸之路”比较活跃。汉帝国通过立法手段开展和管理对外贸易活动。
    • 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 开展互市缓和和匈奴的矛盾,但规定参与贸易的私商得持有官府发放的符传(白手套是吧),但不准交易违禁物品铁、兵器、马、铜钱等);
      2. 在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给予种种优惠政策
4.2.3 行政立法
  1. 皇帝制度

    • 汉代皇帝制度在因袭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皇权得到显著加强,并越来越神秘化、神圣化。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学学者极力鼓吹“君权神授”,皇帝受命于天,掌握生杀予夺大权,是天在人间的化身,以显示其神圣不可侵犯性。
    • 蔡邕著《独断》,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号称皇帝,自称朕,臣民口称陛下,其言曰制诏,所在曰行在,印曰玺,所至曰幸……
  2. 京畿和地方行政机构

    • 西汉初沿袭秦制,中央机构设置“三公九卿”;其中几处做了修改:
      1. 卫尉管宫廷侍卫(警卫团);
      2. 光禄勋管皇帝侍从;
      3. 太仆管御马的事,外交由大鸿胪负责;
      4. 大司农管农业和税收;
      5. 少府管皇室山林和内府库;
      6. 廷尉管司法
    • 西汉中期,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相权,武帝刘彻改丞相为大司徒,掌握民政、财政和教育、改太尉为大司马,掌握军事、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掌握土木营造。新的三公互不隶属,直属于皇帝九卿由丞相直领改为三公分管,即“分职授政,以考功效是汉朝政权机构不断完善的标志
    • 西汉后期集权制的发展,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尚书、侍中等中朝官逐渐被皇帝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职权,有时更给予宦官“中书令”的头衔。
    • 东汉初期,尚书台的组织和职权进一步扩大,成为国家中枢机构。三公得到显著削弱成为虚职。尚书台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发展
    • 地方上,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至汉武帝时基本削藩完毕,同姓诸侯王势力不复存在。至此,西汉的地方政权转变为郡、县两级,县以下设置乡、里、亭。东汉末年,地方基层崩坏,刺史所代表的州牧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单位,演变为州、郡、县的三级格局。
  3. 官吏管理制度

    • 汉代选拔和任用官吏,主要以察举和考试为主,具体包括:
      1. 察举
        • 郡、国地方官自下而上向朝廷推荐本地人才为官
        • 是汉代最主要的选拔方式,它始于西汉,盛于东汉;
        • 被推荐的人也要参加考试,内容不定,其中举孝廉是最常见的
      2. 【征召】
        • 分为两种:
          1. 皇帝诏令各郡举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对策(面试)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又称贤良文学
          2. 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者德高望重之人,这是选拔特殊人才的任官制度,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诏聘书辟书的形式聘请;
      3. 【辟举】
        • 又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者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对其辖内有名望和才德的人,向中央举荐或者自选为属吏。
        • 征召和辟举合称为“征辟”,与察举制不同,是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
      4. 任子
        • 高级官吏可以直接保举其子弟为官
        • 一般两千石以上官吏(省部级干部以上),任满三年可以保举子孙宗室中的一人为官。
      5. 太学补官
        • 武帝以后设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
    • 汉代还有对官吏身份的限制,例如:商人子弟、赘婿、因贪赃枉法免官的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防止外戚专权,然而一点也没用,不信看看东汉)。
    • 在官吏选任中,还实行回避制度,制定“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交叉为官)”。
    • 国家对于官吏荐举中弄虚作假、朋比为奸的人,严厉治罪(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 两汉重视对官吏政绩的考课。汉承秦制,亦是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 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畿上计,汇报工作,将根据政绩的情况决定迁降赏罚
    • 汉代发展出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的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又称致仕,汉代的致仕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4.2.4 监察制度🌸
  • 汉代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组织。
  •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大夫,执掌全国的最高检察权。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等属官。
  • 地方监察机关为掌管京畿的司隶校尉 和各州(郡)刺史。司隶校尉可以纠举包含丞相在内的百官,甚至可以直接弹劾三公。
  • 在东汉时期,只有三个官员能在皇帝面前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它们分别是:尚书令、御史中丞、司隶校尉
  • 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把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一人,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按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在东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经大大超出六条的限制了,被称为州牧,事实上成为了一方军阀,直接干预地方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主要打击范围是地方长官和豪强,其中一条监察豪强,五条监察郡、国守、相
    在《六条问事》以前,汉惠帝刘盈也颁布过名叫《监御史九条》的监察律令,它是中国第一部监察律令

4.2.5 司法制度🌸
  1. 诉讼

    • 汉代起诉叫告劾
      1. 】:亲告行为,即自己或亲属跑到官府控告,类似于自诉
      2.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在诉讼中的公诉
    • 汉代规定应该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
    • 根据汉代立法“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论处。
    • 严禁诬告,诬告者反坐
    • 汉代法律明确要求地方治安官吏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故意),各与同罪;失不举劾(过失),各以赎论”。
  2. 审判

    • 审讯被告,叫鞫狱,过程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叫“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 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
    • 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司法官可以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判决,称之为读鞫
    • 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类似于我们今天的上诉)。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这与秦律不一样。
  3. 录囚🌸

    • 这是汉代特殊的制度,类似于对已决犯的复核
    • 是指由皇帝或者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求平反冤案,梳理滞狱。
    • 西汉时常常是州刺史在农历八月份在所在郡、国内巡行,录囚徒
    • 皇帝搞复核,汉光武帝刘秀是爱好者,他曾亲录囚徒。
    • 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4. 春秋决狱🌸

    • 又叫“引经决狱”,开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 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它是汉武帝刘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结果。
    • 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看主观意图 ,即根据《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在对案件作出裁决。对于春秋决狱,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法者诛。除此以外,其实“论心定罪”要让位于本事原志,即兼顾事实和动机
    • 官吏往往利用法的不规范性和确定性,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 它推动了律学的发展,对审判原则进行了修正,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引礼入法
    • 东汉后期律学兴起开始研究法了),学者以儒家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 《章句》 。在司法上也往往被引用断狱,具有法律效力,影响极大。其中以郑玄的注释为官方样本,收到皇帝嘉奖和钦定。郑玄版《章句》总共有7732200+字
  5. 秋冬行刑

    • 汉代死刑一般都采用秋冬行刑的方式。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的情况外,一般的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 这是因为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他认为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适合刑罚。
    • 其实溯源得回归到西周去。西周将司法镇压和阴阳运行、四季变换相结合,以天的权威性来加强法的严肃性。汉代将秋冬行刑制度化,标榜了德政慎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总结: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特色就是“法律儒家化”,即法律制度要体现儒家思想。其中儒家思想有两个最大的特点,即明贵贱别亲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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