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5

宪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5


4.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4.1 公民🌸

  1. 概念

    • 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拓展】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1. 取得方式
      1. 出生国籍
        • 因出生而获得的国籍,确认出生国籍采用的原则有:
          1. 血统主义原则:以一个人父母的国籍为准;
          2. 出生地主义原则: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
          3.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们国家采用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2. 继有国籍
        • 加入而拥有的国籍
        • 加入中国国籍所需要的条件:
          1. 两个前提必须要有;【1】必须自愿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必须是出于本人的意愿;
          2. 三个条件有一即可
            1.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2. 本人定居在中国;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如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
    2. 申请加入、退出和恢复
      1. 加入
        1. 受理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2. 审批机关:最后的审批权属于我国公安部
      2. 退出和恢复
        1. 中国公民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流程与申请流程大致相当
        2. 曾经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在恢复国籍后,不得保留原外国国籍
  2. 我国原则

    • 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外国还是中国,都具有中国国籍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但是定居国外,本人出生时即拥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我国公民如果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则自动失去中国国籍我国主张一人一国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3.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人民公民
    【概念内涵】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
    权利的【法律地位】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涵盖范围】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国家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广。公民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享有权利】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人民等同于人民,公民中的敌人
    【体现属性】群体的概念个体的概念
  4. 基本权利

    1. 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的约束。它是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 除宪法明确列举以外,还存在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基本权利的内涵得到实质性的扩张
  5. 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 人权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人们对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统称。
    1. 联系
      • 公民权与人权有着历史的、政治的联系;
      •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
    2. 区别
      1. 二者性质不同
        • 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
      2. 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 公民权体现着人权的内在要求
        • 公民权与人权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公民权的一项权利可能体现了人权的多个方面;人权的一个方面可能对应公民权的多个权利。
      3. 二者特点不同
        • 公民权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客观性等特点;
        • 人权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国际性
  6.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1. 自然人

      • 公民是基本权利最常见和一般的主体
      • 公民的内涵是不断发展演变的;
      • 随着人权保障成为国际法的普遍要求,外国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
        1. 人的尊严、财产保护和法律程序上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保护
        2. 在政治权利、社会福利等领域无法主张本国公民的权利
        3. 就趋势而言,外国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在内容和程度上都呈现一种扩张趋势
        4. 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了保护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庇护的权利;这成为外国人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规范基础。
    2. 法人

      • 基本权利最初保护的是公民个体,但基于宪法的结社自由,公民可以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组织。法人成为现代社会活跃的主体。宪法中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样为法人所有。
      • 私法人和公民一般是基本权利的主体。而根据组织法设立的公法人行使国家权力,是基本权利约束和限制的对象公法人通常不能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7.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 原因

      1. 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
      2. 公共利益的保护
    • 限制方式

      1. 宪法限制
        • 在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有时不仅具有权利保障的内容,而且有权利形式的限定规定。
      2. 法律限制
        • 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即法律保留
        • 它体现在两方面的内容:
          1. 一方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缩,公民基本权利被法律所规定
          2. 另一方面又具有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意涵,唯有立法机关的法律才可以限缩基本权利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限制
    • 限制原则

      1. 明确性原则: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做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可以成为公民行动的合理预期
      2. 比例原则:要求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手段和目的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必须具有宪法正当性
        1. 手段合适性】:所采取的手段必须适合目的之达成;
        2. 限制最小化】:立法所采取的是对基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
        3. 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手段达成的公共目的与损害之间具有适当的比例关系,即均衡法

      【注意】:结合宪法学和法理学,有三处出现比例原则,即

      1. 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
      2. 执法的原则;
      3.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补充】:比例原则的内涵

      1. 适当性】: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
      2. 必要性】:采取措施的程度是正确的
      3. 均衡性】: 得到的利益 > 损害的利益 得到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得到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4.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4.2.1 平等权🌸
  1. 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1. 地位平等;
    2. 权利义务平等;
    3. 民族平等
    4. 男女平等
    5. 宗教信仰平等
  2.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含义🌸

    1. 主体是全体公民,这意味着全体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2.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1.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名公民的平等地位;
      2.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3.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4.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象化
    5.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平等权是宪法的要求。
  3. 平等权的效力

    观点内容评论
    【法律适用平等说】
    或者
    【立法者非拘束说】
    仅限于法律适用的平等,而不包括法律内容的平等。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理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舍弃
    法律内容平等说
    或者
    【立法者拘束说】
    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遵循
    结论
    【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判非常有力。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则透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平等,反而会加重恶法造成的弊病。
    例如对女性的《反性别歧视法》本身是不公正的法律(例如变成特权),它的严格适用反而会加剧女性受到的歧视。
  4. 平等保护和合理差别

    1. 原则上无差别,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对待的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2. 判断政府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歧视性做法的标准:
      1. 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目的是正当且重大的);
      2. 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乃至必不可少的手段
      3. 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3. 合理差别的具体类型
      1. 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2. 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 依据民族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2.2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自由
结社自由
游行自由
示威自由
4.2.2.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 宪法依据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概念
    • 是指公民享有的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国家机关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3. 内容🌸
    1.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罢免;
4.2.2.2 言论自由🌸
  1. 概念

    • 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
    •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借助绘画、摄影、雕塑、出版、影视、广播、戏剧等手段来展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
  2. 分类

    1. 从【言论的内容】上进行分类,言论可分为政治言论非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等);
    2. 因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所以对言论自由中政治言论的保护是宪法设置此项基本权利的主要目的
    3. 除保护公民的政治言论之外,其他类型的言论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只是视其重要程度而赋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3. 发展历史

    • 《共同纲领》$\rightarrow 1954 年宪法 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rightarrow 1975 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rightarrow 1978 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rightarrow$1982年宪法都有写入
  4. 行使限制

    1. 在行驶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2. 淫秽言论 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3. 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 会受到约束或者限制;
  5. 限制方式

    1. 预防制】,又叫事前限制,即凡演说、出版等言论均需在表达以前受国家机关(主要是军警机关)的干预和检查
    2. 追惩制】,又叫事后制裁,即在这种制度下,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安装法定程序接受制裁西方民主国家多采用此方法
4.2.2.3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 最初起源于情愿权
  • 域外规定:各国宪法大都赋予了这项权利。1966年联合国公约也明文规定了这项权利。
  1. 我国法律规定

    1. 从1954年制定宪法以来,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2. 1989年10月通过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做了全面的规定
  2. 概念

    1. 【集会】:在露天公众场合,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露天集会);
    2. 【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露天集会聚在一起走);
    3. 【示威】:在露天公众场合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的时候喊口号、静坐抗议);
  3. 特征🌸

    1. 是由公民举行的活动,不是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
    2. 集会、游行、示威主要是强调在公众场合,露不露天不重要,自己家里搞没人管;
    3. 是公民表达某种意愿的行为,是言论自由的拓展形式。一般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
  4. 保障

    • 《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依照该法规定予以保障
  5. 限制方法

    1. 登记制】:在事前向有关机关报告即可,无需核准
    2. 许可制】:须向有关机关申请,获得批准方能举行;
    3. 追惩制】:在事前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

    【注意】:我国采用的制度是许可制。

4.2.2.4 结社自由
  1. 概念

    • 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成社会团体的自由;
  2. 分类

    1. 营利目的

      如公司等,通常由民法、商法等予以调整;

    2. 非盈利目的
      1. 政治性结社:组织政党和社会政治团体等;
      2. 非政治性结社:学术、文化艺术、慈善行业等;
  3. 性质

    • 结社自由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基本权利
      1. 保障个人可以自由组织、加入或不加入社团;
      2. 保障社团本身的自主性活动。结社自由具有集体自由权的特征,确保社团持续运行的能力;

    【注意】:主要强调的是它内部运作的自主性,不涉及社团的外部行为。因为社团的外部行为属于有关其他自由权的问题。

  4. 法律规定

    • 我国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等级制度。在监督管理上,由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4.2.2.5 宗教信仰自由
  1. 概念

    • 个人可以在社会:
      1. 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公开参加其宗教信仰的仪式
      2. 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迫害或歧视的自由
    • 简而言之,每个公民既有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仰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信仰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 在同一宗教里,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信仰的自由;
    • 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达到自由。
  2. 内容(中立的状态

    【注意】:禁止、限制鼓励、强迫

    1. 信仰的自由
    2. 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3. 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
    4. 进行其他活动的自由,如宗教出版、宗教集会、正常传教自由
  3. 法律规定

    1.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 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三自”原则
    4.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杜绝邪教);
4.2.2.6 人身自由
  •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力和自由的基础大的体系下的);
  • 生命权属于自然权利,具有自然法性质;
  • 我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生命权
  1. 内容
    1.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 住宅不受侵犯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2.2.6.1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 狭义上的解释

    • 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
  2. 现行宪法规定

    1. 任何公民,未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4.2.2.6.2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 宪法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人格权与人格尊严

    • 人格权与人的尊严紧密联系是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3. 法律规定

    • 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刑罚;我国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姓名权等的民事责任。
4.2.2.6.3 住宅不受侵犯
  1. 概念

    •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2. 法律规定

    • 现行宪法以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问题,并且增加了“禁止非法搜查或者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非法侵入或者搜查公民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4.2.2.6.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023年修改】了,==切记通信自由属于人身自由 ==

  1. 概念

    1. 通信自由】: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2. 通信秘密】: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

    (公民的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进行通信的各种手段。它涉及公民的个人生活、思想活动、社会交流等切身利益。)

  2. 法律规定

    1. 只有公安、国安、检察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扣押和检查公民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法院不行!!切记!!);
    2. 扣押或者检查公民的通信只有两种原因:
      1. 国家安全的需要
      2. 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3. 需要扣押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等,应由检察院/国安/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4. 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者与犯罪无关,应立即通知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
  3. 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犯罪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2.2.6.5 财产权
  1. 分类

    1. 【公共财产】:国有财产、集体财产;
    2. 【私有财产】:直接反映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
  2. 私有财产的保护

    • 2004年的宪法中规定了建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注意】:

    1. 强调受保护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
    2. 国家在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时必须要满足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公平补偿三个要件;
    3. 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相比,在措辞上存在差别,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相关规定 出现在“总纲” 而不是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部分,因为论述的时候包含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 个人在自由行使财产权的同时,应当使其财产有利于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这是基于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对财产权进行得一定限缩,例如《反食品消费法》
4.2.2.6.6 社会文化权利🌸
  1. 概述

    • 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是保障公民过有尊严的生活的手段,体现社会正义原则是公民的积极权利。国家富有保障全力实现的义务。

      对公民社会权利加以详细规定起源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它是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划分的标志。它首次规定了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2. 主要内容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变,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文化权利包括:
      1. 劳动权;
      2. 休息权;
      3. 社会保障权;
      4. 文化教育权;
  3. 劳动权

    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
    2. 概念: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工作报酬的权利
  4. 休息权

    1. 概念
      •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或者修养的权利;
    2.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5. 社会保障权

    1. 概念

      • 社会成员为了维护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权利;
      • 狭义的社会保障权:主要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重点在于社会救助国家队体弱多病的物质帮助等权利;
      • 广义的社会保障权:只要符合的公民都可以无条件享有,权能领域范围比较广,涉及医疗、养老、保险、基本住房等基本生活领域(公共服务的范畴);
    2. 内容

      •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保障权等方面的内容:
        1.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国家依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2. 物质帮助

          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 宪法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6. 文化教育权

    1.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总结】:受教育+劳动,即是权利,也是义务

    2. 公民有进行科研这只是相对的,违背人类伦常的会被禁止。)、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2.2.7 监督权
  1. 宪法规定

    1.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 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的权利;
    3.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4.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5. 公民行使监督权收到宪法、法律的保护,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具体的监督形式

    1. 批评权过去的行为);
    2. 建议权现在或者未来的行为);
    3. 申诉权我不服):
      1. 【诉讼上的申诉】: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
      2. 【非诉讼的申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即【行政复议】;
    4. 控告权对违法失职、侵害利益的行为进行控告);
    5. 检举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检举人不一定是当事人);
    6. 国家赔偿请求权依照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
      1. 概念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规定
        • 1954年和1982年的《宪法》规定国家赔偿制度也就是其他的75、78未规定);
      2. 类型
        1.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2. 刑事赔偿】: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3. 意义
        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简而言之,针对过去的事情,你可以进行批评;对于现在发生的事情或者未来的计划,你可以提出建议;当你不服国家机关做出的某些决定时,你可以提起申诉;但侵权行为发生了时,你可以提出控告

4.2.2.8 特定群体的权利
  1. 保障妇女的权利;
  2. 保障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 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口诀:教劳生);
  4. 保障残疾军人和烈士家属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待遇;
  5. 保障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归侨和侨属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 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
    2. 归侨时回国定居的华侨;
    3. 侨眷是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4.3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国现行的《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和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2021.8)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依法被剥政治权利的公民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5. 依法纳税

    •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6. 其他义务

    • 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赡养辅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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