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4

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_Part.4


6. 唐朝法律制度

6.1 立法概况

  1.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 → \rightarrow 德本刑用),抬高了刑罚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强调两者兼有,缺一不可;

    唐初统治者意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确定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同时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和制度的创制,并对立法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刻反思

    表现在贞观时期,君臣秉持民本主义的执政风格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形成了礼法一体,互相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对后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拓展】:唐律多了不应得为的规定。“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2.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法律要简练,不然容易左右矛盾;法律要简单,不然解释空间太大容易生奸邪;法律要稳定划一,不能老是改变,数变则烦,必须提高立法和修改的门槛,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且《贞观律》比《开皇律》大为宽简。

    《唐律疏议·职制》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审议,辄奏改行者,徒两年

  3.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 律以正刑定罪:法律
    • 以设范立制:行政法规
    • 以禁违止邪:皇帝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
    • 式以轨物程式:程序法

    格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称为“永格”

    • 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拓展】:《杂律》关于违反令,有以下处罚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

6.2 法律典籍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

  1. 《武德律》
    • 为高祖武德年间制订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 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强53条新格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形制做了一些修改外,没有太多变化;武德年间还制有《武德令》和《武德式》
  2. 《贞观律》
    • 经过11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
    • 以《开皇律》为基础,篇目依旧是12篇500条
    • 在内容上,增设了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并缩小了因缘坐而处以死刑的范围大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文。构建了唐律的基本框架;
    • 它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局
    • 【注意】:贞观年间还制定了《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6.2.1 唐律疏议🌸
  • 又叫《武德疏议》;

  • 唐高宗李治永徽元年(650年),又名长孙无忌等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再次修订法律,并于次年颁布《永徽律》,实质上是《贞观律》的翻版,只是改了一些字句;

  • 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赎证解释,赋予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将疏议附于律条之后合编,称为 《永徽律疏》,又叫《唐律疏议》;

  • 《唐律疏议》合共12篇,502条修的时候抄多了两条);

  • 【必考】:《永徽律疏》的作用🌸

    1. 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叙其沿革,而且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 它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影响力最大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3. 继承了古代立法的传统,将各种基本法规熔为一炉,采取刑事立法的形式,除《名例》篇以外,全部律条连同注、疏议和问答,都围绕着“罪”与“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阐发和答疑。唐律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 首篇《名例》,根据《唐律疏议》,主要指分别适用刑法的各种罪名和定罪量刑的通例,大致相当于如今的刑法总则;剩下的第2至12篇则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即:

    🌸以下部分必背:


        名例(总则)


    五大制度

    1. 卫禁:保卫皇帝、宫殿、太庙、陵寝,以及关隘要塞、边防的制度;
    2. 职制:关于官员的职责、程序、公文递送等的职务犯罪;
    3. 户婚:关于老百姓的户口、家庭、赋税、婚嫁、土地管理等的犯罪;
    4. 厩库:关于畜牧业牛马,和兵器、财帛、仓库的保护储藏的犯罪;
    5. 擅兴:关于军队用兵、补给、指挥的制度;

    四大犯罪

    1. 贼盗:财产和人身犯罪;
    2. 斗讼:打架、斗殴、告讼;
    3. 诈伪:欺诈、伪造、诈骗;
    4. 杂律:除上边以外杂七杂八的剩余内容;

    两个诉讼法

    1. 捕亡:侦察、逮捕、羁押逃犯、逃丁、逃兵、逃奴婢的法律;
    2. 断狱:审讯、判决、执行、狱政等管理方面的法律;
6.2.2 开元律
  • 李林甫等人主持制定,又做了一些修改;
6.2.3 唐六典🌸
  • 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 以《周礼》为指导和模板,采取了官领其属,事归于职按照官员所属部门和行使的事务权力来进行分类管理)的修订方法,分为:理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制理教,礼政,刑事)这六部分,共30卷
  • 内容包括三师、三公、三省、六部、各寺、监直至州县等40余个国家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方面。
  • 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于正文之下
  • 《唐六典》是记载唐朝官职的重要文献,对于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6.2.4 大中刑律统类
  • 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照性质分成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封于律条之后(注释、司法解释贴在律法之后),即“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集合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 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要影响宋刑统)。
6.2.5 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 特点在于:

    1. 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唐太宗李世民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

    2.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又过于精简。唐代在前朝的基础上再行精简,定律12篇,共502条,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
      后人(元代)评价唐律:“乘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3. 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法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除涉及礼数的犯罪外,比后世明清律的处罚为轻。

    4.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篇章结构尽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炼明确,用语确切简要(典雅),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甚至还有兜底条款,违反道德,“不应为而为之”的,也受处罚),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2. 历史地位在于:

    1. 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在法制史上起到了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过国界,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据重要地位。高丽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以唐律为样本。越南李朝的《刑书》和陈朝的《国朝刑律》也大都参考唐律。

6.3 刑事立法

6.3.1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 区分公罪和私罪】:

    主要看有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唐律将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认定为“共犯罪”。其中心环节就是区分主犯、从犯。唐律规定:“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即策划,倡议,教唆的首要分子,称之为“倡首先言”(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用词是真的精炼绝妙)。
    当然,也有特例,在家庭成员的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家族主义和宗法礼教对刑法的影响(但也是体现了权责统一)。

  3. 合并论罪从重】:

    即现代刑法的吸收犯,简而言之是轻罪被重罪吸收,不予累加也就是从一重罪,但现代刑法有数罪并罚)。唐律规定:“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由此而言,唐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也就是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犯有其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先并后减);

  4. 自新/自首减免刑罚,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

    1. 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能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名例》规定,犯罪行为未被发现而自首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逃到一半回来的,现代叫坦白).自新者,减轻刑事处罚要结合当时的司法办案能力来看);
    2. 不是所有的犯罪自首都可以免罪的。如果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赔不起的、偷越边关、强奸、私习天文(夜里观星)的,都不在免罪的行列里(因为都造成后果且不能挽回)。
    3. 自首虽然可以免罪,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的,赃物须如数奉还
    4. 对自首不彻底的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即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于这种情况,如实交代过的部分,除非上述几种罪名,不能予以追究。“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免其余罪”(想清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虽然现代刑法的要求则是如实交代)。
  5. 【自首的方式】

    分为亲首本人亲自去自首)和代首委托他人代自己向官府自首,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及时未受罪犯委托,其亲属仍可代其自首,唐律称“为首”(这与儒教的“亲亲得相首匿”相冲突,体现了唐律向现实情况的转变)。

    除向官府称述罪行外,也可以向受害的财主坦白其罪,称为“首露”。首露者,视同向官府自首,有悔过之心的听减本罪三等

  6. 允许类推

    《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不等式做题就是快);

    体现了唐律简约的风格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7. 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对于老幼废疾的人,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

    1. 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痴、哑、侏儒、折一肢、盲一目)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 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双目盲、两肢废及癫狂等)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 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不承担刑罚)。

    【拓展】: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是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8. 累犯加重

    • 在唐律中,累犯称为更犯
    • 唐律规定: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更犯累科。《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前三次都是有期徒刑处罚的),三犯流者绞(前三次都是流放处罚的”。这类似于美国法律的三振出局,即两次轻罪后第三次犯罪必定加重处罚
  9.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处罚

    • 唐律详细规定了贵族、官员犯罪的议、请、减、赎等特权制度。
    • :即八议,曹魏律开始的八类人,除十恶以外都可以减刑;
    • :即上请,适用于官员及其亲属。除了十恶、造反连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绑架)、受财枉法的以外都可以减刑;
    • :即用官爵抵罪换得自己和家人减刑,规定时七品以上官员都可以用类比现在应该是正处级以上);
    • :即用官爵和钱财合起来抵罪以换得自己和家人减刑,规定是九品以上官员都可以用类比现在应该是正科级以上),但对一般流刑以上的重刑犯不适用

    • 官当:即用官品来抵有期徒刑以下的罪。而且一般公罪比私罪多减徒刑一年。
  10. 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堂兄弟以上)、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其隐)”。为同居相隐范围内犯通风报信者,亦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非同居小攻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1.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奴婢在古代法律地位低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是犯罪预备也按真罪论处

  12. 【化外人有犯】

    《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在大唐的外国人,如果同一国家的人之间发生犯罪,按照他们本来国家的法律处断(属人原则);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发生犯罪,按照大唐法律处断(属地原则)。

    唐朝还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如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外国人因为出使而进入中国境内,却从事货物交易活动的,计赃准盗论

  13.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断狱》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简单来说,就是:案件“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的,审理时应依所疑之罪,令其依法收赎花钱赎罪,不够赎服一定劳役数抵扣);法官对于疑罪可以各持己见,展开异议,但不得超过三次

6.3.2 五刑制度
  • 北齐律中最早出现新五刑的提法,开皇律正式确立五刑制度以后,唐律沿袭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变
  • 具体区别是:
    1. 死刑:分为绞和斩,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2. 流刑:唐律在隋律基础上里程数都提高了一千里毕竟唐朝可比隋朝大多了),即流放两千里、流放两千五百里、流放三千里三等唐代的两里约等于现在一公里),且皆劳役一年。除此以外,唐律还在死刑和流放之间创造了加役流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
    3. 徒刑:即有期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两年、徒两年半、徒三年
    4. 杖刑:即拿大棍子打屁股,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5.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下、笞二十下、笞三十下、笞四十下、笞五十下

  • 【注意】:五刑共分为20等加役流不算单独的等级),从上到下依次减刑,有两个特例:
    1. 两种死刑和三种流放减罪的时候,都按照下一刑的最高级论处,如绞刑或死刑减刑后都是流放三千里,流放减刑成徒刑都是封顶的三年;
    2. 除非律条有特殊的规定,不然罪行递加一般不到死刑,判处绞刑的不会被加罪到斩首。
6.3.3 主要罪名
6.3.3.1 十恶🌸
  • 源自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后被《开皇律》正式确定,由唐律沿袭之;
  • 是指直接危害皇权统治,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 “犯十恶者,为常设所不原”,即我们常说的“十恶不赦”。
  • 十恶具体指:
    1. 谋反
    2. 谋大逆:意图毁坏宗庙、陵寝和宫阙
    3. 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投敌);
    4. 恶逆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父母、叔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尊长
    5. 不道:灭门、分尸、制造蛊毒、压胜;
    6. 大不敬:盗窃皇帝用品、骂皇帝、对皇帝的使者不敬或者对抗、无人臣之礼
    7. 不孝告发或者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擅自分家);
    8. 不睦:谋杀或者变卖缌麻以上亲、 妻子殴打或告发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打老公属于不睦);
    9. 不义本地区行政区所属知府、刺史、县令、现授业师自己现在的老师),丈夫死了或者是失踪,唱歌跳舞、不穿丧服、立即改嫁侵害对象为非血缘的有等级从属关系者);
    10.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奸夫、祖妾,以及亲属内的通奸打击的是乱伦、通奸喜欢搞骨科的汉代王族们瑟瑟发抖但是表兄姊弟妹关系可以自由结婚,通奸了结婚就好,参见宝黛钗);
  • 对犯有十恶的罪犯的处刑特点:
    1. 大都处以死刑或者是其他重罪,谋反、谋大逆的一般要连坐;
    2. 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处刑不分主从,一律重惩;
    3. 贯彻纲常伦理原则,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尊卑而同罪异罚
    4. 对于即使享有“议、请、减、赎、当”的特权的人,只要犯了十恶,特权一律销免;

6.3.3.2 六杀🌸
  • 即对于杀人罪的六种犯因,这样的定义比中国现代刑法先进(中国现阶段的故意杀人法条过于简陋,需要一堆司法解释打补丁);

  • 具体是指:

    1. 谋杀预谋杀人,不一定真杀了人;
    2.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 斗杀: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杀错对象了;
    5. 过失杀:字面意思,过失杀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
    6.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打擂台,比武招亲、华山论剑);
  • 刑罚标准:

    1. 【谋杀】一般减故杀罪没杀人徒三年,伤了人绞刑,杀死了斩首除非以下犯上,判处死刑奴婢谋杀主人、子孙谋杀亲属,没成功也算既遂);
    2. 【故杀】减故杀罪一等,流三千里
    3. 【斗杀】一般杀人者绞
    4. 【戏杀】减斗杀二等处罚,徒三年
    5.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花钱抵罪,不够钱抵不了的卖身服劳役抵罪);

    “六杀”的设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6.3.3.3 六赃
  • 出自《杂律》,唐代首次就“坐赃致罪”设置“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

  • 六赃具体分为:

    1. 受财枉法收钱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受财不枉法收钱不办事,但是从轻);
    3. 受所监临财物主管官员私底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
    4. 强盗
    5. 窃盗
    6. 坐赃除前五种以外的赃罪,属于是兜底条款);

  • 涵盖了官员侵犯官私财产的所有犯罪行为(类似于洗钱罪的上游七大犯罪),其中强盗与窃盗罪犯为一般主体其他四类罪包括坐赃犯罪的罪犯一般是各级官吏

  • 【拓展】🌸

    1. 强盗、窃盗是贼盗篇
    2.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是职制篇
    3. 坐赃在杂律
  • 六赃的处罚原则是:

    1. 以赃物数额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极其巨大);
    2. 在受刑以外,犯人还必须退还赃款充公
    3. 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非常先进,这套用下来一千四百多年了。

6.3.3.4 保辜制度
  • 为了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人死亡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此制度记载于《斗讼》;

  • 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满之后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 唐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加害人可以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体现了和谐社会的调解制度);

  • 出现这样的制度,最主要的原因是古代的医疗技术不发达,很多内伤外表或者是短期看不出来,需要长期观察来判断。

  • 一般的保辜期限为:

    1. 手足殴伤人,限十天;
    2. 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天;
    3. 以刀刃及汤(热开水)火伤人,限三十天;
    4. 折跌肢体及破骨者(骨折等重伤情况),限五十天;

    《唐律疏议》原文规定:凡是殴人,皆立辜限。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虽在限内未死在但限外死者及未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即限内死了的故意杀人,限内没死的故意伤害

    除此以外,唐律规定:限内死者是因为别的原因死掉的,加害人按照故意伤害处罚(被打伤了,结果淹死了)。

  • 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视情况而定,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与刑罚相适应,同时要求行为加害者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展开施救,以求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6.4 民事立法

6.4.1 民事行为能力
  • 唐代虽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上与法律所确认的丁年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年龄相当);
  • 唐高祖李渊武德七年规定:“凡男女始生为,四岁为,十六为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
6.4.2 所有权
  • 唐朝推行均田制,土地为国有;法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是真的吗?乐,那就没有天宝的事情了),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
  • 盗耕种公私田、妄认和盗买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公私田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法律予以严惩杨国忠:我没意见);
  • 此外,唐律对遗失物(阑遗物)、宿藏物(埋藏物)、漂流物、山林矿山等的所有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儒家对“路不拾遗”的追求,上述物品都是要交公的);
  • 唐律规定:
    1. 诸得阑遗物者,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轮;私物,坐赃论减二等捡到东西五天内没有上交就有罪);
    2. 诸于他人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在他人地上挖到东西要上交主人,不然就定罪。如果挖到的是古董,就要送官,不然一样定罪)。
    3. 对于山野自己长出来的无主之物,讲究“加功所有”,即所谓先占原则(谁先到手归谁);
6.4.3 契约
  • 唐代的财产关系非常活跃,契约的种类也大大增加,出现了买卖、租赁、雇佣(人,马,车)、借贷、寄托、承揽等形式的契约;
  • 但律法中少有关于契约的规定,契约关系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私法自治),即“官有政法,人从契约”;

以下是详细的契约内容介绍:

  1. 买卖契约:主要是大买卖
    1. 【土地买卖】:只有“合法者可以”。土地交易,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否则交易不合法,“财没不追,地还本主”(白贴钱);
    2. 【大宗买卖】:对于田宅、奴婢和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即“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3. 【动产买卖】:如果买卖的是绢布,唐律专门设立了“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者”的法条(中国可能是最早的质量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卖出卖器用在质量和数量上的产品责任
  2. 借贷消费
    • “借”是使用借款,“贷”是消费借款,古意不同;
    • 借的东西一般是用完能还或者追回的(奴婢、畜产、车船),贷的话一般追回会有所损失,甚至可能还不了(粮食、钱财、绢帛);
    • 简而言之,借的是特定物,贷的是非特定物
    • 在唐代,借贷契约分为有息和无息两种。有息贷款叫“出举”;无息贷款叫“负债”,一般情况下借没利息,贷有利息;
    • 一般情况下,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立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下;再超过二十天,笞多二十下,……以此类推,一直打到六十下。欠了三十匹以上的加两等,百匹以上的,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官府用体罚督促债务人还钱);
    • 唐代法律还规定,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称为“牵掣”。但是“牵掣”需要提前向官府报告并获批准
    • 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扣押的,则可“役身折酬”(债务人及其家属以劳役抵偿债务,即干苦力还债)。此规定出自于《杂律》;
    • 《杂律》还规定限制贷款上限,即: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利息6%,一年偿还本金的比例),积月虽多,不得过一倍(不准利息超过本金)……又不得回利为本不允许利滚利
    • 唐律禁止私人高利贷,唐文宗时期敕令:“不得五分以上生利(这时候允许利滚利了,月利率低于5%,预计年利率180%)……其利止于一倍(利息不能超过本金)……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容易瘫痪残疾的,大木棍打背脊),枷项令众一月日”;
6.4.4 婚姻、家庭与继承
  • 在唐代,尊长对于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加强,同时尊长的法律责任也随之扩大。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如果嫁娶过程违反法律,则主婚人一人承担法律责任)” ;
  • 即使卑幼在外,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须服从尊长安排(古往今来这条规定下多少爱恨情仇,所以下手要快,造成既成事实),违反者,依律“杖一百”
  •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也就是彩礼是婚约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是国家严惩反悔,即:“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女方已接受男方聘财的,亦不得悔婚,否则也处刑杖六十”。除此以外,偏袒的是,“男方自悔者,不坐男方悔婚没有国家惩罚,但是官场名声估计没了,如果女方是五姓七望的,那呵呵……)”;
  • 唐代对于【婚姻缔结】有诸多限制,如:
    1. 同姓不婚
    2. 非同姓但是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但同辈可以表兄姊弟妹可以,姑姑和侄子之间不行);
    3.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因为搞不懂血缘关系,有可能是你自己的兄弟姐妹……没开玩笑,唐代记载中真有此事,最后以奸非罪起诉后拆散了。);
    4.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这里的贱是指贱籍的人,例如乐工、奴婢、歌伎之类的;
    5. 监临官不得与监临之女为婚上司不能娶直管的手下的女儿为妻,防止勾结),潜台词可以为妾(唐代以前更严,连妾都不行);
  • 唐代的【离婚制度】也得到了完善,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作为婚姻解除的要件。
  • 允许女方以“三不去”为理由拒绝离婚,并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即妻子五十岁以上。但这时休妻,妻方家属可能都不在了,孤苦伶仃,触发三不去中另一个“不去”,导致休妻失败);但是如果 “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由,仍可休之”即妻子出轨有奸情或者染上恶性传染病,仍可休之);
  • 唐律规定,妻无七出之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弃者,丈夫杖一百,两者都休妻无效。
  • 与汉代不同,唐代存在“义绝”,作为强制离婚的条件。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唐律规定:
    1. 【丈夫】 ⇒ \Rightarrow 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的
    2. 【妻子】 ⇒ \Rightarrow 殴打或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者其他缌麻以上亲的
      • 上述的其他情况会构成十恶不赦中的大逆和不睦,不在讨论的范围中。
    3. 【妻子】 ⇒ \Rightarrow 通奸及欲害丈夫潘金莲);
    4. 【丈夫、妻子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亲戚自相残杀

    以上这五种情况都属于“义绝”的范畴。

  • 唐律规定,义绝必须强制离婚,违者,不分男女,徒一年罗密欧与朱丽叶是不可能的);
  • 除此以外,唐代还有和离制度,即类似现在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唐律承认其法律效力,《放妻书》曰:“解冤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什么叫文言文的魅力,写的太好了);但是和离只能由丈夫提出妻妾自行离去的违法。唐律规定:妻妾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加两等徒刑以上两等即流放两千五百里/一千两百多公里)。

  • 关于家庭制度,唐律尤其注重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和权威。《户婚》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须无条件服从其权威,否则就是“不孝”。 财产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此外,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以及自主婚姻者,均要受罚;

  • 关于继承制度,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前者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显得更为重要。宗桃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的方式。《户婚》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除此以外,“若无子孙,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即在同宗字辈中收纳养子
  • 关于财产继承,《户令》和《丧葬令》都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汉代开始)。“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兄弟挂了,侄子仍可以代表这一房分家产)。但生者生前有遗嘱的,则不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但未出阁的女子可以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钱财,作为置办嫁妆的费用。但是在户绝之家,女儿的继承权则很大,只要招赘婿自成一家,在法律地位上与男性继承人一致(但是宗族中经常出现吃绝户的情况,就是不让女方招赘婿而是嫁出去,按照唐律拿一小笔嫁妆后剩下钱财家族占有);

    【注意】: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继承与西方近代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有显著不同:

    1. 中国语境的继承,是带有延续宗祧义务的,也就是身份或者人身上的继承,财产只是附带的;
    2. 中国的继承具有一定指向性,即只能长辈向晚辈传递才能被称为继承,反之则不行。这与西方父母继承亡故儿子的钱财不一样。

6.5 行政立法

  • 几个直观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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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三省六部制🌸
  • 影响巨大,六部制度延续到清末;
  • 三省】:管制定律令的【中书省】管审核驳正的【门下省】管行政执行的【尚书省】
  • 在唐代,三省长官集体出任宰相,共同行使相权
  • 具体介绍:
    1. 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是决策机构

    2. 门下省: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负责审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是审议机构

    3. 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权力太大,有唐一代只有李世民在秦王时期当过),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尚书省设在宫外,总领六部。中书、门下发出的制敕,皆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州县,或根据制敕精神,制定政令,下达有关部门。中央寺百司等机构下达诸州的政令,也必须由本省发遣。是执行机构(相当于国务院)。

    4. 六部

      • 各部长官称尚书(正三品),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六部各下设四司,合共二十四司

      1. 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等事务。
      2. 户部(李世民登基前称民部,李世民登基后避讳):掌管天下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
      3. 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宫内红白事、祭祀学校、科举考试、接待外宾等事务。
      4. 兵部:掌管武将选用、军队训练、兵籍、军械、军令等。
      5. 刑部:掌管法律、刑狱事务等。
      6. 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以及贵族的生活用品等;
  •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善,表明古代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化与定型化
6.5.2 御史台
  • 唐代中央仍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两人为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类比现在的国家监察委)。其下设置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1. 【台院】的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较高,其职责是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的人,并负责或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协助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办公
    2.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也参与案件审理
    3. 【察院】的监察御史品级较低,但职掌广泛,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从唐玄宗开始,设置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称为“大察官”(明代的六部给事中制度正源于此);
6.5.3 官吏管理制度

唐朝的开明盛世与其健全的行政法制和注重整顿吏治有着直接关系

  • 职官制度,涉及对于官吏的【选拔】、【任用】、【考课】、【奖惩】、【监督】和【休致】制度等方面;
6.5.3.1 选官制度
  • 在唐代,官吏的主要来源主要有:科举与门荫,且以前者为正途
  • 唐代将隋代开创的科举选官制度进一步系统化、完备化。参加科举的考生是各级官学考试选拔的生徒,或者经各地州县审核身份并初试合格的乡贡

但是严格来说,唐代是以五姓七望为首的世家的天下,科举基本被世家及其亲故垄断(参见唐代各地区都出了多少位进士及第的研究),寒门子弟除了依附世家以外只有军功出头一条上升渠道。前期的扩张期让矛盾没有暴露,但后期拓边的颓废和吏治的崩坏导致寒门上升几乎不可能。不安分的人和家族最终选择了安禄山,并以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的方式实现了被动的阶级流动。

  • 科举考试的科目是:秀才(写诗写得好)、明经(学儒家经典学得好)、进士(用儒家思想写策论写得好)、明法(律疏学得好)、明字(字写得好)、明算(数学学得好 等,其中明经、进士两科最为人所重视
  • 科举考试中第者即获得做官的身份,并不即时“释褐”(脱去布衣换上官服),即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 距离真正入仕还需要通过吏部的考试,称为“释褐试”。通过考试后才正式任命为官。吏部择人之法有四,为:(长得帅)、言(说话声音好)、书(写字好,书法漂亮)、判(判断、逻辑能力强)

6.5.3.2 考课制度
  • 按一定考核标准考核官员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分别等第据以升降赏罚;
  • 唐代职官的考课从内容到程序已经制度化和法律化了,要求一年一小考,由本司或者州县长官主持;四年一大考四品以下官员皆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报皇帝裁决副部级以下组织部负责,正部级以上中央考核)。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
  • 四善”是国家对各级官吏的品行操守提出的四项共同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 对于上述四项,一项合格称一善,四项全部合格称四善,都不合格称无善;
  • 二十七最”是指根据不同的部门执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27条具体的专业要求,要综合被考者的善、最定上、中、下三等九级。小考优者,赏之以加禄;劣者罚以夺禄。大考优者,赏以晋升,劣者罚以降职,甚劣者免官甚至依律惩治;
6.5.3.3 致仕制度
  • 关于职官致仕,据《选举令》:“诸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听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上申省奏闻”。可见,唐代官员的退休年龄在70岁,并且按照官品分别报请皇帝批准或者吏部备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官员退休,年龄是一方面,身体状况又是一方面。若过了70岁仍不主动申请致仕,会被时议所讥
  • 退休以后,五品以上官员退休金为半禄一半工资水平),其他官员也有永业田养老
  • 为提倡惜贤敬老的社会风尚,唐代对于致仕官员往往给予一些特殊的政治礼遇和经济待遇;

6.6 经济立法

6.6.1 土地立法
  • 实施均田法
  • 唐代形成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其中国有土地主要有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和部分宅田永业田由被授者永远执业,子孙可以继承经特别批准可买卖交易口分田在被授者死亡后由官府收回由于土地的大规模赏赐和兼并,农民授田普遍不足
    1. 唐律严格限制口分田的买卖,违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并追回土地归还失主;
    2. 职分田是为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地,按职官品级分得
    3. 公廨田则是为各级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也严禁私自买卖;
  • 为控制土地占用的两极分化,“占田过限”为唐律所禁止,最重占田一顷五十一亩可以徒一年
  • 但是上述规矩在人少地多的 “宽乡”例外,目的是鼓励开垦荒地。不过,“仍需审牒立案”,防止隐瞒不报者逃避赋税。
6.6.2 赋役立法
租庸调
  • 前期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租是田租,庸是按人丁摊派的徭役),不服劳役的人需要“输庸代役”(花笔钱雇佣别人替他劳役)。这么看来,唐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口税和土地税后期雍正摊丁入亩了,农业税最后2004年免掉的)。
  • 国家有事需要增加徭役,可视加役时间予以减免租调
两税法
  • 但是,显然,均田制与租庸调法相互依存。在唐中后期,府兵制和均田制基本崩溃,租庸调法自然难以实施。唐建中元年(780 C.E),德宗采用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 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量出制人,即以大历十四年779 C.E)之垦田数为准,总计当时各种开支总数以定两税总数,按每户的土地面积征收地税,按财产的多寡确定的户等征收户税每年在夏秋两季征收两次。过去的租庸调以及杂税等一并废除,所有主户客户,不论定居行商,均需纳税,只是税额由田亩和资产确认。
  • 两税法的推行,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削弱了大户的特权。它将当时各种捐税加以合并,简化了税制。以现居为定籍的方法,既有利于户籍整理,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6.6.3 禁榷制度

与民争利,将关键产业和暴利产业收归国有,这事汉武帝刘彻和桑弘羊就干过;

盐税
  • 唐朝前期对盐业放任不管,也不实行专卖。
  • 但唐中期财政开支日益繁重,于开元九年(721 C.E实行盐的专卖,后来又改革榷盐法,实行民制、官收、商销。官府以控制盐的生产为主,在全国主要产盐地设置四场、十监,负责盐的生产和统购。商人可向官府厂监批发官盐,自由运销至全国,除了向沿江河诸道交纳榷盐钱外,再无另外征税;
  • 为防止偏远地区盐商牟取暴利,官府设置常平盐,即以必要的官运官销控制盐价,同时禁止私盐运销,设置十三巡院厉行缉私。
  • 盐业税收大大增加了国家收入,最多时竟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安史之乱后,最繁荣的河西、陇西被吐蕃占领 ,经济最好的河北藩镇化失去控制和赋税。有唐一代能再撑过一百年,还得靠吸血江南);
茶税
  • 除此以外,隋唐时期茶叶贸易获利甚丰。也是从唐德宗建中年间开始,官府征收茶税,之后茶税全面铺开。官府在产茶州县山林以及茶叶贩运要道设置关卡征收茶税,税率为茶价的十分之一,每年累计可获四十万缗(一缗一千钱),获利相当丰富。国家禁止私茶贩运,罪重致死
酒税
  • 隋代和唐初放任民间酿酒,不予干预。自安史之乱后,朝廷赋税减少,于是也开始实行榷酤制度,实行酒类专卖。此后各朝或禁或弛,多有反复。在禁榷之时,官府严禁民间私酿私卖,采用严刑处罚,违者抄没家财,并且实施责任上的株连,即所谓:“一人违犯,连累数家”(利出一孔是中国政治中贯穿始终的顽疾)。
6.6.4 对外贸易
陆上丝绸之路
  • 唐代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法律对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只允许在官府的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点设置互市监,监控中外商人以物易物的互市贸易,而禁止其他形式的贸易。国境多置关塞,严禁化内人绕道关卡,越度交易,亦禁止外商私自入境,违者同等治罪。政府往来之使者,均不得顺带进行贸易,违者“各计脏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
海上丝绸之路
  • 唐代对于海上贸易颇为开放,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并在海陆通商口岸划定特定区域。称为“蕃坊”,供外商居住和就业(广州这边就非常多,泉州的刺桐港也是一样,还有浙江明州)。
  • 唐代还创立了市舶制度贞观十七年643 C.E)诏令,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这四种商品三香一豆)。政府抽取一分,也就是1/10的实物税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这是国家首次设置外贸专职官署。最后,对外经济活跃地区的地方官也有一定管理外贸的权力。
  • 在唐代,法定的市舶税有以下三种:
    1. 舶脚”:船舶入口税;
    2. 抽分”:即抽取上述的四种商品1/10作为税收,上供朝廷,故又称为”进奉“’;
    3. 收市”:即外国商人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市税;
  • 除以上三税外,唐代规定海上贸易,“任其往来,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无疑对促进外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但是法律也严格禁止某些商品的出口,“若积度关及越度被人纠获,三份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6.7 司法制度

  1.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 简单来说,是大理寺管审判,刑部管复核和修法,御史台管监察
    1. 【大理寺】以正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对徒、流重罪的判决,也需要送到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批准
    2.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正副长官是尚书侍郎职掌案件复核权,即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在审判中,如果遇到可疑,可以驳回原机关重审,也可以直接由刑部改判,而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申。
    3. 【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关,也是中央法律监督的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也参与对重大案件的审判。
  2. 三司推事
    • 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会同审理,称“三司推事三司会审,六扇门参与)。必要时皇帝还命令刑部会同中书、门下二省集议,以示慎重。
    • 次要的案件或者地方上的大案不便押送京城的,则派遣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前往审理。
  3. 地方司法机关
    • 州一级有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司户参军;
  4. 三者的职权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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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诉的限制
    • 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需由下而上从县、州至中央告诉,一般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可以通过“邀车驾”和击“登闻鼓”、上表的方式向皇帝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和控告不实者,皆要受到惩罚
  • 唐律关于告诉限制颇多,如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以外,卑幼不准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等。禁止投书控告秘密信)。
  • 提出诉讼时,告诉人应向官府提交“辞碟",即诉状,要求“诸告入罪皆需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当事人自己不能作辞牒者,可由官吏代书,也可由当事人雇佣他人书写;
  1. 回避制度

    • 为防止司法官吏因亲属或者仇嫌关系而故意出入人罪判重判轻),唐律规定了司法官的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者大功以上之间有婚姻关系,或者师生关系,或者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者(即有利害关系的),皆应换推。唐代的回避制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回避制度,规定于《唐六典》中
    • 同属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2. 死刑制度

    • 凡觉死刑,虽令其杀,乃三复奏”。即死刑的执行必须进行三次复奏的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 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曾一度将长安死刑修改为五复奏(前两日复奏两次,执行当天复奏三次)。但各地方死刑案件仍执行三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两千里”;
    • 犯有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犯杀主入罪者,则一复奏后,就可以执行死刑例如谋反、谋大逆之类的);
    • 另外,死刑的执行在时间上也有一定的限制。唐律规定:每年的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在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等,均不得奏决死刑。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受此限制。
  3. 法官责任制

    • 要求法官必须按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d断狱》明确规定:“诸断罪皆许引律文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 对于皇帝针对一时的某一事件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的,不得引用以为“后比”没有得到追认的御令不能作为判例沿用)。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用反坐原则;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处,即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入罪处罚;
    • 在《唐律疏议·断狱》中,详细介绍了“官司出入人罪”的法律条文,其中入罪重者
      1. 如果是判的同级重了,差的刑罚就是司法官反坐的刑罚例如徒一年判成徒三年,则法官反坐两年);
      2. 如果是判重了不同级的刑罚,则司法官全额承担被判重了的刑罚例如徒三年的被判成流两千五百里,则法官本人流放两千五百里,流两千里被判成死刑,则法官反坐死刑);
        其中出罪者轻毕竟是出生入死):
      3. 从重出轻,依所减之罪科断,各同出全罪之法
      4. 死刑减刑一等是流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一等是徒三年,然后半年半年的减

  4. 同职连署制度

    • 出自《唐律疏议》和《永徽律·名例律》;
    • 即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寺、史等均在同职连署的范围内。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住主要责任,其他人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也是视情况逐级降等处罚。
    • 已知刑部级别如下: 大卿 → 少卿 → 正 → 丞 → 府、吏 → 主簿、录事 大卿\rightarrow少卿\rightarrow正\rightarrow丞\rightarrow府、吏\rightarrow主簿、录事 大卿少卿府、吏主簿、录事
    • 已知判案组成人员如下: 长官(大卿) → 通判官(少卿、正) → 判官(丞) → 主典(府、吏) 长官(大卿)\rightarrow通判官(少卿、正)\rightarrow判官(丞)\rightarrow主典(府、吏) 长官(大卿)通判官(少卿、正)判官(丞)主典(府、吏)
    • 因公犯错连带责任如下:
      1. 主典出错了,则主典首罪,丞第二等罪,少卿及正第三等罪,大卿第四等罪,主簿、录事听命令的是第四等罪
      2. 判官出错了,则丞为首罪,少卿、正为第二等罪,大卿为第三等罪,府、吏第四等罪,主簿、录事也是第四等罪;
      3. 通判以上判案出错,只惩罚大官不惩罚小官即只处罚大卿、少卿、正)。
    • 因私犯错连带责任:
      1. 自依失出之法,有私者为首,不觉者为从,以公坐失法减四等,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
      2. 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同下从之罪文字疏忽,事情难搞错了,则不追究责任);
        htarrow少卿\rightarrow正\rightarrow丞\rightarrow府、吏\rightarrow主簿、录事$$
    • 已知判案组成人员如下: 长官(大卿) → 通判官(少卿、正) → 判官(丞) → 主典(府、吏) 长官(大卿)\rightarrow通判官(少卿、正)\rightarrow判官(丞)\rightarrow主典(府、吏) 长官(大卿)通判官(少卿、正)判官(丞)主典(府、吏)
    • 因公犯错连带责任如下:
      1. 主典出错了,则主典首罪,丞第二等罪,少卿及正第三等罪,大卿第四等罪,主簿、录事听命令的是第四等罪
      2. 判官出错了,则丞为首罪,少卿、正为第二等罪,大卿为第三等罪,府、吏第四等罪,主簿、录事也是第四等罪;
      3. 通判以上判案出错,只惩罚大官不惩罚小官即只处罚大卿、少卿、正)。
    • 因私犯错连带责任:
      1. 自依失出之法,有私者为首,不觉者为从,以公坐失法减四等,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
      2. 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同下从之罪文字疏忽,事情难搞错了,则不追究责任);
      3. 从流减七等,杖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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