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计量的法律规定

1H431010计量的法律规定
1.器具的分类(P429)
(1)计量基准器具
(2)计量标准器具
(3)工作计量器具
2.衡量计量器具的指标(P429)
衡量计量器具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它的准确度等级、灵敏度、鉴别率(分辨率)、稳定度、
超然性以及动态特性等,这也是合理选用计量器具的重要依据。
3.计量基准器具具备的条件(P429)
(1)经国家鉴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4.计量标准器具条件(P430)
(1)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5.计量器具使用管理的规定(P430)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2)检测器具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小于或等于被测对象所能允许的测量极限误差,
(3)检测器具必须具有技术鉴定书或产品合格证书。
(4)按规定对计量器具实施周期检定。
(5)计量器具应有明显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
(6)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7)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状态标识。
(8)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9)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复位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
(10)计量器具应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11)计量器具在安装和搬运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2)计量器具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针对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A类计量器具有(P433)
一级平晶、水平仪检具、千分表检具、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
作计量器具。
7.A类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P433,2021新增)
(1)A类计量器具中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管理办法,
执行强检。
(2)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有关的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检定周期定期进行检
定;
(3)对准确度高、量值易变、使用频繁的计量器具列为抽查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A类计量器具的配置数量,应能确保计量器具按期检定,检定与维修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正
常进行;
(5)A类计量器具原则上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控制管理。
8.B类计量器具的管理(P433,2021新增)
(1)对列入B类管理范围的计最器具,如符合国家检定规程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2)对无检定规程但需要校准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准;
(3)B类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应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9.C类计量器具的管理(P433,2021新增)
(1)一般工具用计量器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实行一次性检定和有效期管理使用;
(2)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和工具类计量器具可在使用前
安排一次性检定;
(3)对C类计量器具要进行监督管理,如采用不定期抽查和比对的方式对其进行校对。
10.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什么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配备计划书”(P433)
(1)项目质量计划
(2)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方案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
(4)生产需要
1H431020建设用电及施工的法律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偏僻,虽用电申请已受理,但自电网引入的线路施工和通电尚需一段时
间,而工程又急需开工,如何处理(P436)
(1)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
(2)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
(3)同时要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入市政电网。
2.工程建设临时用电的准用程序(P436)
(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
(3)按照电业部门批复的方案及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
工。
(4)对临时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电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电。
(5)经电业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
3.工程建设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P437,2021修改)
(1)临时用电通常根据用电设备总容量的不同,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或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P437,2021修改)
(1)工程概况、编制依据、
(2)用电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3)配电装置安装、防雷接地安装、线路敷设等施工内容的技术要求、
(4)安全用电及防火措施。
5.工程建设临时用电的检查(P437,2022修改)
(1)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内容包括: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照明装置、配电室与自
备电源、各种配电箱及开关箱、配电线路、变压器、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设备调试、接地与防雷、
电气防护等。
(3)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要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
(5)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测接地电阻值,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
收手续。
(6)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建立与管理,其中的电工维修记录
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6.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参加人员有(P437)
(1)监理单位代表、
(2)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目部领导、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
(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
(5)必要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建设单位的代表参加。
7.施工单位以下安全用电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P439)
(1)施工过程中对于出现人身触电死亡;
(2)导致电力系统停电;
(3)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
(4)电气火灾;
(5)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等事故
8.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施工前规定(P442)
(1)进行图纸会审
(2)编制施工方案
(3)施工方案报批
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9.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如何编制施工方案(P442)
(1)开挖地下管沟和大件吊装或卸载,以及爆破作业等。因此,制定施工方案前先要摸清周
边电力设施的实情。
(2)在方案中应专门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
(3)在方案中写明要求在作业时请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派员监管。
(4)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尽量邀请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派员参加,以使方案更
加切实可行。
(5)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6)执行施工方案时,请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派员监管。
1H431030特种设备的法律规定
1.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分片现场制造的单位(P446,2022新增)
(1)超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直径过大无法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压力容器。
(2)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许可证书注明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
制造),
(3)持有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
造。
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级别(P446,2022新增)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
连接的工艺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3)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4)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3.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许可(P446,2022新增)
(1)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
(2)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
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3)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
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4)锅炉(A)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
(5)锅炉(B)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实施。
(6)A级锅炉安装覆盖GC2、GCD级压力管道安装
(7)B级锅炉安装覆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
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P447)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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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5.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规定(P447)
(1)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2)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
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3)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目的(P448,2022新增)
(1)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
(2)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改造,
(3)修理工艺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
(4)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
(5)便于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便于动态监管,
(6)有别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
7.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P448,2022新增)
监督检验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监督
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如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
化学成分、无损探伤、载荷试验、出厂编号等重要项目。
(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
内容和结论。
8.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与首检(P449)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5-2016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实施首次检验
的起重机械还需按规定的定检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9.定期检验周期(P450)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两年1次;
(3)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10.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P451,2022新增)
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2)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3)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5)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的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
通知检验机构。
1H432010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要求
1.工业安装工程按《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50252-2018划分为(P452,
2021新增)
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设备工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防腐蚀工程、绝
热工程、炉窑砌筑工程。
2.土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P452,2021新增)
(1)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设备基础、楼层、施工段或变形缝进行
划分。
(2)分项工程可按设备基础、施工工艺、主要工种、材料进行划分。
(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设备基础类别、建(构)筑物部位或专业确定。
(4)单位工程对于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业建筑如办公楼、综合楼等可划分为单位工程。
3.钢结构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划分(P452,2021新增)
(1)按工序或部位划分检验批,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
(2)分项工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定,按施工工艺、钢结构制作、钢结构焊接、钢结构栓
接、钢结构涂装或钢结构防火划分。
(3)钢结构安装工程可划分为分部工程
对于大型钢结构工程,可根据施工特点、施工工序、专业类别、材料种类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
工程,以便于检查与验收。
4.隐蔽工程验收的规定(P457)
(1)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2)未经检查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3)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
署验收记录后方可继续施工。
5.主控项目包括的检验内容主要有(P458)
(1)重要材料、构件及配件、成品及半成品、设备性能及附件的材质、技术性能等;
(2)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检验数据、工程性能检测。
(3)如管道的焊接材质、压力试验,风管系统的测定,电梯的安全保护及试运行等。
6.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P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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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项目均应符合合格质重的规定;
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P458)
填写的主要内容有:检验项目;施工单位检验结果;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内容填写人:施工单位质量检验员填写,
验收结论填写人: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
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记录表签字人: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P459)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级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
(2)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为合格。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P460)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为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10.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时工程处理的办法(P460)
(1)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通过对工序质量的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和返工处理达到合格要求。
(2)对于难以返工又难以确定的质量部位,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其结论可以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应判定为验收通过。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项目,可判定为验收通过。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判定为验收通过。
1H432020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要求
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要求(P461)
(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最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
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最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
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件、设备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
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时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P462)
(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企业自检合格后,再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验收评定工作的基础工作在施工单位,即主要由施工单位来实施,并经第三方的工程质
量监督部门或竣工验收组织来确认。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检查,使质量评定准
确、真实。
(3)建筑安装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的工作程序是:检验批验评→分项工程验评→分部(子
分部)工程验评→单位(子单位)工程验评。
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记录表(P462)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记录。
(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建筑安装工程按专业性质划分为(P46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
筑节能工程六个分部工程。
5.检验批验收的工作程序(P464)
(1)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2)组成一个检验批的内容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经项目专业质
检员负责检查评定合格,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
责人)组织验评签认。
(3)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检验批的质量进行验收时,应根据检
验项目的特点,可采取抽样方法、宏观检查的方法,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来确定是否验收通过。
6.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标准(P464)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7.主控项目的性质有哪些?(P464)
(1)主控项目的要求是必须达到的,是保证安装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
(2)是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是确定该检验批主要性能的项目。
(4)如果达不到主控项目规定的质量指标,降低要求就相当于降低该工程项目的性能指标,
导致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性能。
8.主控项目包括的检验内容主要有(P464)
(1)重要材料、构件及配件、成品及半成品、设备性能及附件的材质、技术性能等。
(2)如管道的压力试验、风管系统的漏风量测试、电梯的安全保护及试运行等。
(3)检查测试记录,其数据及项目要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9.一般项目包括的主要内容有(P464)
(1)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最多不超过20%的检查点可以超过允许偏差值,但不能超过允
许值的150%。
(2)对不能确定偏差而又允许出现一定缺陷的项目。
(3)一些无法定量而采取定性的项目。如管道接口项目,无外露油麻等;卫生器具给水配件
安装项目,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活等。
10.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标准(P465)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要求(P465)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建筑安装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
相应规定。如建筑电气工程的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查,在验收时要进行抽样检验。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标准(P466)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
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时的处理办法(P467,2021修改)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对该检验批,
施工单位处理合格后,监理单位要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如能符合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
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
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通过返修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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