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2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2

第3节 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概述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通过各种电子信息传递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不仅包括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形式等电子信息传递而发生的商事关系,还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发生的商事关系。后者也即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也就是从目前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活动的实践来看通常所采用的
概念,是指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进行商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或社会行为的行为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自身的规范要求促使了电子商务法的产生,作为一门新兴的又逐渐独立的法律学科,首先要明确的是其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又存在于度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之间,有别于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就是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电子合同关系,网上电子支付关系,网络知识产权关系,网络不正当竞争关系,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电子税收关系,网络广告、拍卖关系,网站经营知识产权关系,电子商务争议及解决关系等。
3.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法的地位是指一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有自己独立的位置及独立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能够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形成独立存在的位置,才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法律制度必须反映一定的社会发展需求,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形成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一般而言,只有现行法律难以调整现行社会关系或社会发展要求突破现行法律框架时,才会有独立部门法的出现。
作为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或网络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与传统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同,并非都是存在于现实物理世界,而是交又存在于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之间,具有其独特的性质。那么,传统法律规范是否能够解决这些狭义的商业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形成的特殊的、独立的调整对象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问题呢,如电子合同的签名及效力等技术和具体法律问题、网上交易及支付的安全问题、域名的保护问题、网上个人资料的保护、网络侵权的界定及证据的取得等问题,是否能由传统法律解决?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面对这个新兴的、发展却又如此迅速的行业所产生的问题,传统法律在很多方面已经凸显其“カ不从心”了,这就呼唤新的部门法电子商务法的出现。
4.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电子商务主体的虚拟性
(2)电子商务法律规划的任意性和开放性
(3)电子商务法内容的程式性和全球性
(4)电子商务法客体的广泛性
5、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为电子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3)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4)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二、常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电子合同
2、电子签名
3、知识产权的保护
4、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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