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诚信,
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
学术创新和发展,培养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造、创业)”、
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生和研究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
学生等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应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
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人劳动成果
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求真务实,严谨治学,洁身自律,正确对
待学术名利,远离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投机取巧等不
正之风,拒绝不当得利,自觉抵制和坚决杜绝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
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等行为。主要表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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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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