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供应链票据”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是两类关键工具,均服务于供应链金融场景,但功能定位、业务模式及监管要求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从定义、功能、政策规范等维度进行对比分析。
一、定义与业务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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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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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供应链票据是基于供应链贸易关系,由核心企业或其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标准化票据(如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专项票据等),用于支付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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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是传统票据业务的延伸,依托核心企业信用,通过票据流转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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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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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指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信息服务系统,依据真实贸易背景向链上企业出具的电子化应收账款凭证,承诺按期支付款项,并可用于融资或拆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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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是基于数字化的应收账款确权工具,通过“电子凭证”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可流通、可融资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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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功能对比
维度 | 供应链票据 |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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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 支付结算、短期融资 | 应收账款融资、贸易款项确权与流转 |
信用基础 | 依赖核心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用背书 | 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以核心企业付款承诺为信用 |
流转方式 | 标准化票据,可在银行间市场或票据平台流转 | 电子凭证可拆分、转让,但层级和笔数受管控 |
法律依据 | 《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民法典》《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 |
风险特征 | 信用风险集中于票据承兑方(核心企业/银行) |
三、政策规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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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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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优化票据业务流程,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试点“有限追索”服务,探索资产证券化(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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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要求票据融资严格审核贸易背景,防范虚构交易套利(第(十)条);票据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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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要求:资金划付需通过持牌金融机构,禁止信息服务机构介入资金流(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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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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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管理:凭证开立必须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禁止预付款确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需归集并核验贸易材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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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监管:凭证拆分转让需管控层级,防止风险扩散;融资需在央行动产登记系统完成担保登记(第(十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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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隔离:清结算必须通过商业银行,信息服务机构不得设立资金池或挪用资金(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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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导向与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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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票据:
政策鼓励其作为标准化融资工具,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同时以“有限追索”试点平衡创新与风险。监管重点在于防止票据滥用(如虚构贸易套现)和过度依赖核心企业信用。 -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
政策强调穿透式管理,从贸易背景核查到资金流向全程监控,防止信用风险外溢。其定位更偏向于“确权+融资”工具,需通过数据归集(如“四流合一”)提升透明度和风控能力。
五、实务中的协同与互补
两类工具在实际业务中可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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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票据适用于短期支付和标准化融资场景,核心企业信用较强时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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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则更灵活,支持拆分转让和定制化融资,尤其适合账期较长或供应链层级复杂的场景。
政策通过差异化规范,既推动票据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又为应收账款融资构建安全边界,共同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生态。
《通知》对供应链票据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分类监管,体现了“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思路。供应链票据侧重标准化与流动性,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强调真实性与穿透管理,二者共同构成多层次供应链金融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选择。未来,随着政策落地,两类工具的应用边界将更加清晰,风险防控与业务创新的平衡也将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