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不按规定行驶最右侧车道,发生事故恐担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交通实践中,经常遇有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并与其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比如掉头(左转)的小客车,未避让直行的摩托车(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摩托车是否会因为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通过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0)吉02民终2136号

2019年8月12日20时50分,宋某1驾驶×××号小型汽车,在永吉县口前镇永甫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众路交会处左转弯时,与沿永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宁某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及驾驶员宁某和乘坐摩托车人王某受伤。

法院认为,摩托车驾驶人宁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摩托车应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规定,负次要责任。宁某负责赔偿摩托车乘客王某30%的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的30%。(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2022)京03民终3786号

2020年5月3日14时14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灯杆处,方某驾驶×××号小轿车由南向北等红灯,然后由南向南掉头时,适有韩某驾驶×××号二轮摩托车同方向由后驶来,方某车辆左前侧与韩某车辆右侧接触,致使韩某车辆又与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内步行的薄某身体接触,造成薄某当日死亡,韩某受伤,两车损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薄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韩某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驾驶摩托车,方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调头时与其相接触,导致韩某车辆又与由西往东在人行横道步行的薄某身体接触,二者共同导致薄某死亡的后果,韩某与薄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韩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三】(2021)湘01民终6947号

2017年12月16日15时许,贾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湘A×××××小型客车沿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国展路由北往东左转弯掉头行驶时,遇杨某持C1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长沙县黄兴镇国展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段,因贾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通行,杨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是“贾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通行,杨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交警认定杨某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合理合法。杨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失,自负30%。(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四】(2021)苏0205民初3817号

2018年9月8日8时10分,吴某驾驶苏BF××××小型越野客车沿无锡市锡山区锡虞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查桥人民路交叉路口东侧(LD360号路灯)路段往北左转弯掉头时,遇冯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锡虞路未在最右侧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段,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由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冯某自负30%的赔偿责任。冯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各项损失,自负30%。

交通参与者需要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摩托车作为机动车,与小客车碰撞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有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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