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
学时:3小时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
公司的基本涵义,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以及从事共同的事业而依公司法依法成立的团体或组织。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本质上是一种相对于自然人的团体或组织;
2、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
3、我国的公司是法人(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种类及各自特征
按照公司资本的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第一,股东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由人数不多,数额相对稳定的若干特定股东组成;
第三,资本不分为均等的股份,资本构成为“出资”而非“股份”;
第四,筹资和经营具有封闭性/非公开性;
第五,由于其具有非公开性,法律对其的监管没有股份公司那样严格。
2、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化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危险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公司。其中,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又称“上市公司”。
第一,其经营和筹资具有开放性乃至公众性;
第二,法律对其监管比较严格;
第三,募集和积累资本的有效途径;
第四,股份的流动性,为其经营和资产评估提供客观的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公司为个人或企业利用公众储蓄和小额资本盈利或投机提供便利,容易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事情。
3、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类似,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由一个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无限股东是经营管理者,有限股东是出资者。
5、股份两合公司,由一个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实际设立者和控制着,但公司的资本化为等额股份。
 
三、我国公司的法人性质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也就是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都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不存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四、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地位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及调整公司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公司内外部组织关系,不包括其经营行为等。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结合在一起,因此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部门。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组织结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
除需要遵守一般法人成立的原则外,还需要: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为2—50人;
2、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的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
设立程序:1、签订公司章程;2、法人登记;3、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的文件,由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
 
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表决权、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同时也负有出资等义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3—13人组成。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经理是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招聘或解聘。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关,规模较大的可设监事会,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只设1—2名监事。
监事出列董事会会议。
 
三、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义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董事、经理和监事:
1、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人;
2、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公款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器满未达5年者;
3、担任因经营不善而被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主要责任的,自公司、企业清算破产未满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未满3年的;
5、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为偿清的。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五,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由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的除外;
第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董事、监事和经理违反上述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必须经国家的特别授权。国务院规定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殊行业的公司,应采用国有独资形式。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组织结构
一、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与程序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二、上市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符合的条件:
1、股票经社会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募集;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
3、公司开业3年以上,连续3年持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额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25%以上,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向社会发行股份超过15%;
5、最近3年无违法行为,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1、股东会,股份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基本相同。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大会。年会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召开,临时大会是在年会以外,遇见特殊情况时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a,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董事会与经理,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职权,与有限公司的基本相同。
3、监事会,股份公司的监事会,与有限公司的基本相同。
 
 
第四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是审核机关批注的用途,不得用于补偿亏损和非生产支出。
1、股份公司、国有股份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
2、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
3、累积债券总额(公司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偿还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公司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例如可以支付1年的债券利息;
5、筹集的资金流向符合国家的生产政策;
6、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的转让条件
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转让,同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五节 公司股票
一、股票的发行原则与条件
1、股票的发行实施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表现形式,即股份的证券化。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面额股和无面额股;普通股和有限股;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等;
3、发行的条件:a,前一次发行股票份额已募足1年以上;b,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付股利;c,公司最近三年的财会文件无虚假记载;d,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二、公司股票的转让规则与限制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1、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第六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2、编制年度的财会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3、各种财会报表应按规定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4、除法定的会计账册之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二、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保留的资金金额,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三、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股利。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终止
一、注册资本及有关注册资本增加及减少的程序性条件
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和法定资本金,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的股本总额。
1、注册资本的减少,必须有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在做出决定10日起通知债权人,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布三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第一次通知后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认缴新的资本,按照关于股东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按照股份公司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和合并与分立的程序性条件
公司的合并,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股份公司合并的,必须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合并的程序:签订协议;清理财产和债务;报批;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合并后,各方面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的要求,与合并基本相同。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三、公司终止的情况及清算程序
公司的终止情况:
1、章程规定的营业其已满;
2、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关闭;
5、公司破产。
清算程序:
1、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3、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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