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七大设计原则-(设计模式)

转载自:https://www.cnblogs.com/ahao214/p/9879104.html

详细介绍:https://blog.csdn.net/qq_34760445/article/details/82931002

1、单一职责原则
定义:
一个对象应该只包含单一的职责,并且该职责被完整地封装在一个类中。
单一职责原则是实现高内聚、低耦合的指导方针,是最简单却最难运用的原则,需要设计人员发现类的不同职责并将其分离

2、开闭原则
定义:
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
指软件实体应尽量在不修改原有代码的情况下进行扩展。

3、里氏替换原则
定义:
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也就是说:

  • 不应该在代码中出现if/else之类对派生类类型进行判断的条件。

 例如以下代码不应该出现:

if (obj typeof Class1)
 { do something }
else if (obj typeof Class2) 
{ do something else }
  • 派生类应当可以替换基类并出现在基类能够出现的任何地方,或者说如果我们把代码中使用基类对象的地方用它的派生类对象所代替,代码还能正常工作。

4、依赖倒转原则
定义:
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底层模块,它们都应该依赖抽象。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
依赖倒转原则要求:要针对接口编程,不要针对实现编程。

5、接口隔离原则
定义:
客户端不应该依赖那些它不需要的接口。
在使用接口隔离原则的时候,需要注意控制接口的粒度,接口不能太小,如果太小会导致系统中接口泛滥,不利于维护;接口也不能太大,太大的接口将违背接口隔离原则,灵活性较差,使用起来不方便。

6、合成复用原则
定义:
优先使用对象组合,而不是继承来达到复用的目的。
一般而言,如果两个类之间是"Has-A"关系应使用组合或聚合,如果是"Is-A"关系可使用继承。

在面向对象设计中,有两种基本的办法可以实现复用:第一种是通过组合/聚合,第二种就是通过继承。

组合和聚合都是关联的特殊种类。聚合表示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示“拥有”。组合则是一种更强的“拥有”,部分和整体的生命周期一样。

组合的新的对象完全支配其组成部分,包括它们的创建和湮灭等。一个组合关系的成分对象是不能与另一个组合关系共享的。

组合是值的聚合(Aggregation by Value),而一般说的聚合是引用的聚合(Aggregation by Reference)。

只有当以下的条件全部被满足时,才应当使用继承关系:

  •    1)派生类是基类的一个特殊种类,而不是基类的一个角色,也就是区分"Has-A"和"Is-A"。只有"Is-A"关系才符合继承关  系,"Has-A"关系应当用聚合来描述。
  •     2)永远不会出现需要将派生类换成另外一个类的派生类的情况。如果不能肯定将来是否会变成另外一个派生类的话,就不要使用继承。
  •     3)派生类具有扩展基类的责任,而不是具有置换掉(override)或注销掉(Nullify)基类的责任。如果一个派生类需要大量的置换掉基类的行为,那么这个类就不应该是这个基类的派生类。
  •     4)只有在分类学角度上有意义时,才可以使用继承。
     

7、迪米特法则-又称最少知识原则
定义:
每一个软件单位对其他的单位都只有最少的知识,而且局限于那些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软件单位。

迪米特原则的优缺点:
迪米特原则的初衷在于降低类之间的耦合。由于每个类尽量减少对其他类的依赖,因此,很容易使得系统的功能模块功能独立,相互之间不存在(或很少有)依赖关系。

迪米特原则不希望类直接建立直接的接触。如果真的有需要建立联系,也希望能通过它的友元类来转达。因此,应用迪米特原则有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系统中存在大量的中介类,这些类之所以存在完全是为了传递类之间的相互调用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系统的复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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