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3、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学士学位,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讲师职务满6年;
4、取得本科学历满10年,并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2、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3、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4、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础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或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式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5、指导青年教师教学或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校评为优秀,并获得校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
2、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
3、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4、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6、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研、科研论文3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正式出版4万字以上学校著作一部或参编高职高专省级规划教材、教学参考书撰写4万字或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以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本人承担2万字以上)1篇(部)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专利2项或省级成果2项,并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业务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一)或(二)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三等奖(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或高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参加国家专项展览会);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以劳动模范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