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知识

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用于卖出。
 (2)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
 (3)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有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4)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我国目前采取了何种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增强、金融监管水平也还有待提高,因此,现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了“集中化、单轨制”的业务模式,即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
    现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不同投资者的担保品不能混用。
    另外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

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
 (2)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3)增强流动性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

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及其监管职责?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制定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准则,审核、批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稽查处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等。证券交易所设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依托技术平台实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前端控制,实时监控融资融券异常交易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督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等情况。证券业协会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证券金融公司依法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职责,依托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业务风险。

目前融资融券有哪些风险控制机制?

一是严格禁止“裸卖空”,并防止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且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二是实施融券卖空提价规则。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外,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
    三是严格管理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根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与其净资本挂钩;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受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限制;单一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股票市值取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该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单一标的ETF的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ETF市值取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该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
    四是证券交易所实行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余额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风险指标以及融资融券异常交易情况,能够通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暂停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五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计监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情况。证券金融公司收集汇总证券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建立统计报表、风控指标及动态监控体系,监测分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必要时可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向证券公司提示风险。
    六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开展转融通业务。对单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余额受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比例限制;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受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限制。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视情况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证券公司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转融通费率等,通过这些市场化措施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为什么禁止裸卖空?我国如何从制度和技术上禁止裸卖空?

裸卖空,又称无交收保障的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证券或没有确定途径获得证券情况下的卖空行为。由于“裸卖空”虚增了证券数量,可能打压股价,造成市场恐慌,加之往往导致交收失败,扰乱证券交收秩序。我国融券交易严格禁止裸卖空,以维护卖空交易的稳定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实务操作中,证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卖出指令时,会对证券公司融券专户是否有足额的相应证券供客户融券卖空进行前端检查,有足额证券才能达成交易,否则交易所交易系统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由此,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上杜绝了“裸卖空”行为的发生。

境外市场有哪些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目前,境外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两种模式。
 (1)集中授信。集中授信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业化的、甚至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和资金的转融通,或由其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由证券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融资融券。双轨制是指证券公司既可对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也可直接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为代表。
 (2)分散授信。分散授信是指没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机构,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办理,授信机构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拆借;证券不足时,可向其他投资者借入。分散授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上述两种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操作简单,但政府监控较难,对证券公司等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集中授信模式则有利于隔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方便政府监管,但操作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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