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狭义基金监管一般专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基金监管体系是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3. 基金监管目标:
3.1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3.3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4. 基金监管原则:
4.1 保证投资人利益原则
4.2 适度监管原则
4.3 高效监管原则
4.4 依法监管原则
4.5 审慎监管原则
4.6 公平、公开、公正监管原则
5. 证监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
5.1 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5.2 办理基金备案;
5.3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5.4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5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5.6 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5.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 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6.1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
6.2 调查取证
6.3 限制交易
6.4 行政处罚
7. 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7.1 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7.2 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节选比较重要的):
7.2.1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7.2.2 主要股东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W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7.2.3 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说明理 由。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成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着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9.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应具备一下条件:
9.1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W
9.2 净资产不低于1000W的单位
9.3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W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W的个人
其他大纲规定的内容可以根据常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