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的问题》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房地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购买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房地产销售商是否隐瞒事实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如购房人明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房地产商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地产商因该合同取得的预售款,应当返还给购房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果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房屋预售证明,导致合同无效的。购房人可以强求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商承担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