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
不久前,潘某与一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甲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甲开发商还给潘某提供了最低购房价。潘某发现认购书中确定的”认购价“非常优惠,但是,他并不清楚此类行为是否合法。那么,这种”内部认购“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内部认购“是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采取的一种促销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见,内部认购是一种非法行为。
“内部认购”最吸引购房者的莫过于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这种优惠往往是比照着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正式销售而言的,如果进展顺利,按照开发商”低开高走“的营销原则,内部认购的购房者得到的将是房屋销售过程中的”最低时阶段“,但也不排除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开盘价低于认购价的情况,或者出现由于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得到落实,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所以说,内部认购便宜与风险并存,建议购房者谨慎对待内部认购问题,谨重考察开发商资质之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