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外业调查及举证软件_浙江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核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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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核查方案

为确保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省级核查任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浙土调查办发〔2018〕11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三调成果省级核查是我省三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我省三调成果真实、准确、可靠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一)主要目标

三调成果省级核查工作由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调办”)统一组织,由省级成果核查组(以下简称“省核查组”)具体承担,遵循实事求是、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成果核查规范和标准,对各县(市、区)提交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核查,督促地方如实上报国土调查成果。

(二)主要任务

省核查组对经市级核查合格的县(市、区)调查成果进行核查,检查图斑的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与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检查专项调查成果的正确性。

核查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含相关专项用地调查成果核查),同时,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并相应开展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等工作。

二、技术方法与工作流程

(一)技术方法

充分运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和国土调查云等技术手段,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与人机交互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相结合,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技术方法,检查三调成果数据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1、自动比对。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自动叠加处理技术,实现多源矢量数据的快速叠加处理,遵循相应的逻辑规则,自动筛查错误图斑。

2、内业核查。利用高分辨率遥感正射影像图、实地举证照片,与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相关土地利用数据叠加套合,全面对比检查调查地类与影像及照片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3、外业核查。采用“互联网+”云计算、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通过外业核查人员现场定位,数据、照片(视频)实时传输和动态调度,开展在线举证及外业实地核查。

(二)工作流程

省级核查工作流程包括:准备工作、数据接收、自动对比、内业核查(抽检、详检)、整改、复检、在线互联核查、数据库质检、质量评定等(流程图如下)。

三、工作内容与方法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

省级核查是在市级核查合格的基础上,采用“抽检、详检、复检”的方式,重点检查县级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1、成果核查

自省核查组接收到各市三调办报送的县级三调成果后,首先对成果进行完整性、符合性检查。其次是利用核查软件对调查成果进行自动比对筛查。然后进行内业一致性检查,包括内业抽检和详检。先随机抽取两个乡镇的调查成果,采用人机交互方式,对照遥感影像和举证照片,逐图斑检查地类认定、边界套合、属性标注等信息是否与实地现状一致,并逐一记录检查结果。抽检合格后开展全面的内业详检,抽检不合格退回县级进行成果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成果重新上交省核查组,省核查组复核后进行再次抽检。内业详检完成后,省核查组及时向各个县(市、区)三调办反馈核查意见,县级三调办根据省级核查意见进行全面整改,不得调整省级核查意见以外的图斑,完成后再次上交成果。省核查组对县级整改后的成果进行复检,对存在疑问的重点图斑进行在线互联核查及外业实地核查,复检通过后利用国家数据库质检软件进行统一质检。省核查组根据抽检、详检、复检情况及各县(市、区)配合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定,最后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成果上报。

(1)数据接收

各市、县(市、区)依据《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成果提交要求》进行上报。

(2)成果完整性、符合性检查

对照成果提交要求,进行成果完整性、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退回县级整改。

(3)自动比对筛查

采用核查软件自动比对分析功能对提交成果进行检查,不合格的退回县级整改。

(4)内业一致性核查

①核查方法

以遥感影像和举证照片为依据,采用人机交互网格检查的方式,对所有图斑的地类、边界进行逐图斑比对,全面检查图斑地类与影像及实地照片的一致性。

②核查内容

核查主要内容:地类判定及标注的正确性、图斑边界的准确性、举证成果的规范性以及地类样本库是否齐全等。

③核查重点

核查重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设施农用地、耕地内部二级类调整、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重点地类图斑,以及未按照国家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对按照国家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也要进行全面检查。

(5)意见反馈

内业核查结束后,向县(市、区)三调办反馈核查结果,包括以下内容:

①省级核查意见;

②省级核查问题整改通知书;

③省级核查问题图斑矢量数据;

④省级核查问题图斑表格清单。

(6)整改上报

各县(市、区)三调办按照省级核查意见做好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并重新上报成果至省核查组。

(7)复检及在线互联核查

对县(市、区)三调办重新提交的县级整改成果,省核查组组织复检,复检主要内容包括:

①省级反馈问题图斑是否整改到位;

②有无其他图斑的变动情况;

③“互联网+”举证成果是否补齐、完善。

对重新上报的县级三调成果中未按省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存在疑问的重点图斑,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

(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

在外业抽查时,现场同步检查外业抽查图斑权属调查资料的齐整性,对照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实土地权属信息上图的正确性,对发现的错误,反馈到县(市、区)三调办进行修改,县(市、区)三调办要及时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成果。

(三)数据库质量检查

省核查组依据《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使用国家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对县级三调数据库成果开展质量检查。

(四)调查成果质量评价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内业检查认定的错误图斑个数占核查图斑总个数的比例,计算差错率,对调查成果进行质量评价。

抽检过程中乡镇差错率超过1%,认定县级调查成果内业抽检不合格,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部反馈地方,要求市级三调办组织相关县(市、区)进行全面整改,并按时重新提交整改成果。乡镇抽检差错率小于1%的,继续完成逐图斑内业详检,内业详检的差错率超过1%的,认定县级调查成果内业详检不合格。内业详检不论合格与否,省核查组都会将核查结果反馈相关县(市、区)进行全面整改,并要求涉及的县(市、区)三调办按时重新提交整改结果。

上述两项检查差错率均低于限值的,认定县级调查成果质量整体合格。

根据各县(市、区)调查成果的质量评价、上交次数、整改情况以及市级核查把关情况对全市调查成果进行总体质量评价。

四、省级核查主要成果

1、县级成果省级核查意见;

2、县级成果省级核查问题整改通知书;

3、县级成果省级核查问题图斑矢量数据;

4、县级成果省级核查问题图斑表格清单;

5、“互联网+”在线核查成果;

6、外业实地核查成果;

7、县级成果质量评价报告;

8、市级成果质量评价报告。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及要求

1、省三调办

(1)省三调办组织、抽调技术骨干,组成省核查组。

(2)省三调办统一制定省级成果核查方案、技术细则及质量评定的有关规定,规范成果核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核查任务,开展技术培训,统一实施核查工作。

(3)省核查组接收市三调办报送的县级调查成果资料,当场检查成果资料齐整性,并出具成果提交清单。

(4)省核查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核查工作,在接收县级调查成果后10日内完成内业核查工作;在接收到县级整改成果3日内,完成复检及在线互联核查工作。

(5)省核查组以核查意见、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将核查结果向县(市、区)三调办进行反馈。

(6)省核查组对县级整改成果做好内业复检工作,对复检当中的重点疑问图斑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

(7)省核查组对国家反馈问题组织县(市、区)整改,并开展复核工作。

(8)省三调办负责对市级和县级调查成果进行质量评定。

2、市、县(市、区)三调办

(1)市三调办负责向省三调办报送经市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

(2)县(市、区)三调办对初次提交的调查成果未通过省级成果完整性、符合性检查的,于1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成果;对抽检不合格的成果,在3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上报;在收到省级核查反馈意见后的5日内,完成调查成果补充、整改、完善及重新上报工作。

(3)市三调办按照省、国家核查组反馈的意见,组织、督促各县(市、区)三调办做好成果修改完善工作,由县(市、区)三调办将整改后成果直接报送省核查组。

(4)市、县(市、区)三调办组织人员,配合省三调办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工作。

(5)各市三调办应参照省级核查方案,制定市级核查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调查成果的核查工作。

(二)进度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按时上报三调成果。县级调查成果经市三调办检查合格后,即可上报省三调办开展核查。市三调办要按照“完成一个,核查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上报县级调查成果,不得拖延报送,不应有意积压归堆集中报送。省核查组按照“接收一个,检查一个,反馈一个”的原则,及时完成核查工作并向各县(市、区)三调办反馈核查意见。

2019年开始制定核查方案和标准规范,开发核查软件,启动三调成果核查工作,2019年5月1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查成果提交工作,5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各县(市、区)三调成果省级核查工作。后续核查工作视国家相关工作部署及要求完成。

六、责任追究

对县级成果差错率较高和二次抽检不通过的县(市、区)在全省通报,对进度和质量对全省三调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约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三调办负责人。

在三调成果省级核查工作中,对存在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伪造、篡改调查成果,编造虚假数据,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等行为的,将依据《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对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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