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或称为手段功能用语(means-plus-function),是一种常见的申请专利范围写法,其对于日后保护范围的解释有很大的影响。近期 (2019年8月12日)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 (CAFC) 于MTD PRODUCTS INC. v. IANCU一案决定中,撤销了先前专利审理暨诉愿委员会 (PTAB) 做出的专利无效裁定,其中翻转的关键就在于主要技术特征是否能判断为功能性限定。CAFC于决定书中提到,功能性限定的判断主要依据申请专利范围中是否具有足够且明确的实质性特征 (例如结构、成分、步骤等)、而非仅依据申请过程中的申请人主张,另外说明书是否记载相应的实质实施方式 ,也不应影响功能性限定的判断。 |
何谓「功能性限定 (手段功能用语)」?
各国专利法都要求申请专利范围必须明确,即申请专利范围应清楚记载申请之发明特征,因此一般来说,申请专利范围中会明确记载欲进行保护的结构、成分、步骤等等,作为实质限定内容。但其实还有另一种常见的申请专利范围写法,其不限定发明特征的实质内容,仅界定此发明特征能「发挥的功能」,这种写法就称为功能性限定、或称为手段功能用语 (means-plus-function)。
根据美国专利法35 U.S.C. § 112(f) 之规定,功能性限定应该根据说明书中对应的结构、成分、或步骤等实质内容(或其等同的实施方式) 来解释其权利范围。
35 U.S.C. § 112 (f) Element in Claim for a Combination: An element in a claim for a combination may be expressed as a means or step for perfor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