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2

2021.8.12

  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新建工司法解释35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主体仅有承包人中的总包人(而且38条又规定了该工程质量必须合格才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人,也不包括工程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甚至不包括甲指分包人。
  2. 建筑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尚无定论;但工程被转让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还在。
  3. 实际施工人是合同无效的产物,可向发包人主张的范围限定为价款本身,不包括违约金、赔偿款等事项。
  4. <市南区法院观点,二审青岛中院(2020)鲁02民终14265号认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中建八局四公司与上海昊天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包合同》、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两份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也就是说主体劳务分包合同合法。

2021.8.13
5. 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全部工程款,包括鉴定后调整的款项,也包括利润,但不包括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违约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造成的损失。

6.质量保证金属优先受偿范围,实现优先受偿权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7.缺陷责任期的唯一使命是确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最高期限为2年,保修期则规定了承包人保修义务的期限,一般最低为2年。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具体地说,一个工程一般有若干个保修期,但只有一个缺陷责任期,且拖延验收时二者起算点不同,有约时缺陷责任期为90日届满,无约时缺陷责任期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而保修期均为自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算。

8.保修期是行政义务,而质量缺陷责任期不是行政义务,不是必须的。缺陷责任内,由承包人引起的缺陷承包人应当免费维修。
但是关于保修期是否免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2条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可见其实并不一定是免费的。

2021.8.16

  1. 发包人与总包人的价款支付方式约定可以用于其与转包人、承包人的抗辩(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三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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