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未开票确认收入与交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下:(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贵公司在给超市送货时,如果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应在发出发出商品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不符合收入确定条件,在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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