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4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应从以下七个方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一)实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依法依规对数据的产生、传输、存储、使用、共享、销毁等实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和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强化个人隐私保护,采用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数据的产生、采集和汇集过程合规、安全。个人信息的采集,坚持法定授权原则,法定授权外个人信息采集事项须先获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使用。采用适当的系统架构、技术手段对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储进行安全加固,确保数据安全和高效可用。建立数据清除和销毁机制,防止因存储介质上数据内容的恶意恢复而导致的数据泄露风险。加强数据迁移销毁流程安全管理,全力确保平台迁移中的数据安全。

(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数据安全保护的实际需要,结合医疗保障数据特点,制定统一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标准、规则,对数据划分安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地方医保部门要落实分级分类规则标准,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地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三)加强重要数据和敏感字段保护

制定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予共享及公开。建立敏感数据字段库,包含但不限于个人隐私数据、参保单位隐私数据、协议机构隐私数据、药品诊疗目录项目隐私数据等。

(四)强化数据安全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数据处理和使用审批流程,按照“知所必须,最小授权”的原则划分数据访问权限,实施脱敏、日志记录等控制措施,防范数据丢失、泄露、未授权访问等安全风险。

加强对数据共享(含交换、导出、开放)环节的安全管控,防止不经审批、不受控制的数据共享行为。

(五)落实数据安全权限

明确各级权限,分离信息系统运维权限和经办业务角色,对不同角色设置不同权限。根据经办业务人员职责区分设置业务操作和数据查询范围。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制度要求,结合实际设置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和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加强信息系统运维人员和经办业务人员权限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六)推动数据安全共享和使用

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保障数据依法依规有序共享。建立先试点、后推广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大数据运用,更好地服务医保政策制定和医保精细化管理,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于敏感数据需要落地到外部的业务场景,应做好脱敏处理,制定统一数据出口和统一销毁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数据交付流程。

(七)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定期评估安全系统软硬件运行状况、制度执行情况、数据复制情况、告警或故障设备的数据保护状况、权限的审批收回情况、密码强度、外包服务中的数据保护管理情况、研发测试环境数据保护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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