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版权概念及版权的性质
一、版权概念
- 著作权又称版权,英美法系概念原意复制权,即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创设的法律权利。大陆法系原意“作者权”,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及精神反映。
- 版权是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与广泛应用而出现的
二、版权特点
- 禁用权 版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理发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作者拥有某种权利,而在于使作者得以控制他人的特定行为,即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作品的权利(非自用权,而是禁用权)
- 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作品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一是创作者自己使用获取经济利益,二是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获取经济利益,还可以将作品的使用权赠与他人(人身权一般认为其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 版权内容构成的多样性
- 保护时效性(有生之年---死后50年)
- 可调整性 《著作权法》的内容需要紧跟时代,不断更新
第二节 著作权框架结构
- 客体——作品(制品 表演 版式设计 节目信号)
- 主体——作者(著作权人 邻接权人)
- 内容——权利(4 12 4)
- 使用——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公有领域 孤儿作品
- 侵权——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 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
- 贸易——许可、转让
第三节 关于版权的客体
一、关于作品
2. 作品的特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它是版权存在的依托。其特征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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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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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有能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即有形物质载体的“再现”和相对持久的“固定”。郑板桥“胸有成竹”、“照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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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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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作品。
3. 独创性的要素
(1)“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包括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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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到有独立创作(偶然巧合,仍符合“独”的要求。两个摄影师在不同的时间,在同一风景区、同一拍摄地点、同类型的相机、同类型的胶卷、同样的角度、同样的光圈和快门。一模一样,肉眼难以分辨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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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该差异部分仍符合“独”的要求。如过于相似,以至于缺乏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即为“复制”而非创作。(如将他人小说只换个别同义词、以假乱真的临摹。)
(2)“创”,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理解上注意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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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汉字改盲文,繁体改简体,因二者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英文翻译中文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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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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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高度的文学和 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需要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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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中的“创”,仅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小学生的涂鸦之作,文学大师的作品,阳春白雪、下里巴人都可以)
第四节 关于版权客体的类型
1.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或者以书面语言作为表达工具的作品,不论是手写型的、印刷型的还是数字型的都属于文学作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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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不等于文学作品(产品说明书、理工科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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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包括汉字、英文、数字、盲文和其他符号(有的国家把计算机软件也视为文字作品,它也以语言为表达工具。我国单列一类。)
2.口述作品
指即兴的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