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公司财务审计问题
问题描述
假设你是财务审计人员,你被要求去审计一个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在此过程中,你发现公司财务经理给某一员工除基本工资外,多发了10500元。在私下交谈中,你了解到,财务经理使用公司资金为该员工提供“贷款”以帮助该员工的儿子戒毒,因为该组织的员工保险并不包含子女戒毒治疗保险。并且,该员工已承诺按时还钱。
作为财务审计人员你应该怎么做呢?你会把这个事件上报给监管部门么?
综合运用伦理学理论、原则和框架回答上述问题。
做法
财务审计人员的职责就是查账,为组织做到账实相符。因此我会将实情上报监管部门。但是同时将该员工的实情一并向上级说明。充分肯定该员工舐犊情深,但是建议该员工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贷款,毕竟贷款10500元并非是很难的事情。
原因&分析:
从“利害关系人分析”框架看,这个案例中有几样利益诉求:员工需要钱给儿子戒毒、组织的审计制度需要得到良好的维护,审计人员需要秉公行事。 这两个权利和观点,都应该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得到充分的尊重。员工的确需要钱,但是可以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去获得,而不是让公司财务经理“挪用公款”以救济之。财务经理也绝无此权力。另一方面,公司的审计制度不可破坏,制度正义大于个体私利,审计人员也无此权力包庇隐瞒。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审计就是工作,隐瞒就是渎职。就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而言,如实上报本身就是道德高尚的体现。
从伦理原则上看,如实上报是社会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的体现。这与“尊重生命原则”和“尊重人的伦理学”都不矛盾,这对员工的影响其实不大,换个地方借钱的问题而已,但是却维护了整个公司的制度正义。而正是出于“尊重生命原则”,才要把具体情况上报给财务监管部门,以供上级决策。此外还包含了一种可能,如果员工撒谎,那么这一次上报在客观上又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从决策权的角度上看,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财务审计人员无权决定这笔贷款。如果上级同意这笔贷款,那是上级的事情,也需要通过相关的合法合理的程序来完成这一笔款项的支出。
从明哲保身的角度上讲,江湖险恶,人心莫测。员工舐犊情深之事尚且真伪难辨,还钱之诺未必千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人心向背无常,不如小心为妙。上报这一笔贷款是谨慎的做法。万一这里面有更复杂的隐情,比如该员工借钱是为了吸毒而不是戒毒,或者是经理和员工合伙搞钱,背黑锅的事情,不可为也。
如此,我认为上报财务部门,从伦理道德上、从人情世故上、从风险规避上、从员工的切身利益角度上、从制度正义上的种种考量是周全的、正确的、正义的。
案例分析2:小鹿咖啡财务造假问题
问题描述
小鹿咖啡财务问题始末:
2020.02.01 著名做空机构-浑水发布做空报告,小鹿咖啡股价盘中最大跌去26.5%,随后小鹿咖啡回应论证有缺陷,两个月时间股价又涨回来了
- 2020.04.02小鹿咖啡业绩造假22亿美元,股价暴跌80%,美律师事务所对小鹿咖啡发起集体诉讼
- 2020.04.03小鹿咖啡董事长声,表示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回应“小鹿财务造假”,表示强烈谴责
- 2020.04.05小鹿咖啡董事长道歉,表示羞愧心痛。小鹿咖啡财务造假高管员工被停职调查
- 2020.04.07小鹿咖啡宣布停牌
小鹿咖啡事件违背了伦理学中的那些原则?从立法者角度分析,如何避免小路咖啡事件重演?
小鹿咖啡事件违背了伦理学中的那些原则?
尊重生命原则(无害原则)、社会公正原则、自主原则、诚信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从立法者角度分析,如何避免小路咖啡事件重演?
立法者无法预测未来客观社会的变化,因此一切立法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但是从亡羊补牢的角度上看,基于这一事件,可以立法补救,以防止此事件再发生。
立法者应当在伦理学框架内,基于尊重生命原则、社会公正原则、自主原则、诚信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等,对症下药,形成严格缜密的立法逻辑。
第一,加大打击企业业绩造假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第二,建立严格的责任人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对此类行为的监督和惩处落实到有关的部门及个人。
第三,立法要求加大上市公司的财务透明度,不可使其在暗箱操作中浑水摸鱼,作恶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