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广州9月22日电(朴馨语)近日,在人民网广东频道组织召开的“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边界”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边界”“一些聚合平台‘假聚合 真自营’”等热点话题进行了探讨。
今年来,福建南平等地针对某打车平台涉嫌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问题,要求其立即整改,且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和广州等多地也发文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违规运营,对此,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认为,聚合平台不仅应当承担信息撮合中介的责任,也应当承担与其参与提供网约车服务相适应的平台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对主体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刘金瑞指出,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于今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定性,他认为,聚合平台应承担四项义务,一是资质核验义务,聚合平台要核验入驻平台的网约车平台相关信息;二是信息公示义务,公示相关的网约车平台信息,以及网约车服务的定价等;三是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四是维护司乘合法权益的义务。
刘金瑞指出,网约车聚合模式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平台责任不够明确、从业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出现了以“聚合服务”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的乱象。
那么,如何区分典型聚合服务与假借聚合服务之名的非法营运?“如果聚合平台明知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没有相应资质,仍为其提供服务,实质干预网约车平台价格,或者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则有从事非法营运之嫌。”刘金瑞指出,目前实践中,也出现聚合平台因被判定从事非法营运而被行政约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虽然五部门《通知》初步厘清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边界,但在核验义务范围等问题上仍存在一些分歧。”刘金瑞认为,未来立法的关键在于凝聚共识,确定网约车聚合服务的典型法律特征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期待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积极探索,为未来立法积累经验。
“聚合平台是当前网约车市场发展的重要变量因素,探讨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边界,归根到底还是要看聚合平台实际从事的行为包含了哪些部分,是否直接参与到司机的管理和运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指出,“聚合平台经营行为越规范,市场竞争越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越能发挥作用。反之,如果聚合平台实施所谓‘假聚合 真自营’行为,就会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形成一种不正当竞争优势,如果聚合平台进一步干预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定价行为等,就会进一步加剧市场不正当竞争程度,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今年以来,关于聚合平台的乱象,受到中消协、各地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此,与会专家纷纷表示,治理网约车聚合平台乱象,要明确其责任边界,强化对其的监管监督,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运营。
(责编:朴馨语、张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