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亳州市高企、科小、工业、农业、商贸服务业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条件

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动皖北“两个加快”决策部署,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科技创新效能提升奖励补贴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补贴政策

亳州市支持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照研发经费投入不超过0.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和重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补贴政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亳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运营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绩效评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大机构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重大专项协同攻关奖励补贴政策

围绕现代中医药等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等重大技术需求,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总投入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或整体搬迁到亳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科技支出或研发活动,由单位自行立项使用,项目实施期不超过2年。

二、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奖励补贴政策

(七)亳州市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月度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年度入规、次年产值增速达到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次年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0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八)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品牌品质提升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农业数字化、绿色化、品牌化转型奖励补贴政策

(十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基地示范创建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农业品牌培育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农业农村部门新认定的有机农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商贸业提质扩容奖励补贴政策

(十四)支持企业增收增效奖励补贴政策

对年度实现正增长且达到全市限上行业平均增幅以上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予以奖励。

1.批发企业销售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且零售额占比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批发企业销售额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元且零售额占比1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2.零售业销售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零售业销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入库奖励补贴政策

对月度入库企业,当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入库、次年达到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法人企业,次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入库、次年达到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个体企业,次年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十六)支持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且达到全市平均增幅以上或年净增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稳定进出口增长、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AEO高级认证等方面给予支持奖励。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奖励补贴政策

对参加境内国际贸易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企业,不超过2个展位(或光地20平方米以内)且展位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最多2个(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最高70%的补贴,人员国际机票费(经济舱,每家企业2人以内)最高6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省商务厅展会支持不重复享受。

(十八)促进外商投资奖励补贴政策

围绕现代中医药、白酒及保健酒、高端绿色食品、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轻纺服饰、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经评价认定后,对商务部口径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支持商贸品牌化建设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批中华老字号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亳州市促进服务业发展壮大奖励补贴政策

(二十)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省重点服务业企业(单位)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推进服务业集聚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集聚区的,除享受省政策规定奖补外,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供应链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冷链集配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批5A级、4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五星级、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快递一级分拨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六、促进标准强市建设奖励补贴政策

(二十三)支持主导标准研制奖励补贴政策

1.对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两位的起草单位,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对应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新制定省级标准排名第一位的、第二位的、市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4.对新制定团体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培优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典型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及创新奖励补贴政策

1.对新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每项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5.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国家级标准应用试点(验证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二十五)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奖励补贴政策

1.对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PCT专利进入高价值发明专利名单的,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维持年限超过十二年且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0.4万元的奖励。

2.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和我市重点产业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3.对新获批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十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贴政策

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资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七)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不超过省级同类政策奖补资金,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县、园区和试点县、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地理标志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二十八)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1年。实施后,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从其规定。

(二十九)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总额控制原则,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兑现流程。同一企业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三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具体条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政策执行跟踪问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亳州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亳州市惠企政策奖补项目申报条件

(一)亳州市省级院士工作站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3)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4)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

(5)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注明合作院士、承建单位及备案日期;

(6)合作协议应明确院士现有工作站数量及名称、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双方合作目标、承建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等,合作协议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

(7)每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二)亳州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2、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3、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备注: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三)亳州市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四)亳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1.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由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设立。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性质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3.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20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适应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包括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自主性的引人机制、开放型的创新机制、高效率的决策机制、合同制的研发机制、绩效式的分配机制等。

5.建立符合现代化要求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6.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以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为主业,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规划,并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成果二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为推动产业和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提供综合性科技服务。

(五)亳州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条件

1、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较为完善的配套政策;

2、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较好。核心区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积不低于1000亩;

3、园区要有一定数量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立了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机制,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创新要素集聚明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4、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5、园区必须建有法人实体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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