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聚合复用原则CARP

1、在一个新的对象里面使用一些已有的对象,使之成为新对象的一部分,新对象通过向这些对象的委派达到复用已有功能的目的。 在面向对象设计里,不同环境中复用已有设计和实现的基本方法: 继承、 合成/聚合。


2、继承复用:

通过扩展一个已有对象的实现来得到新的功能,基类明显地捕获共同的属性和方法,而子类通过增加新的属性和方法来扩展超类的实现。继承是类型的复用。


3、继承复用的优点:

新的实现较为容易,因为超类的大部分功能可通过继承关系自动进入子类;修改或扩展继承而来的实现较为容易。

4、继承复用的缺点:

继承复用破坏封装,因为继承将超类的实现细节暴露给子类。“白箱”复用;如果超类的实现发生改变,那么子类的实现也不得不发生改变。从超类继承而来的实现是静态的,不可能再运行时间内发生改变,因此没有足够的灵活性。


5、合成/聚合复用

由于合成/聚合可以将已有的对象纳入到新对象中,使之成为新对象的一部分,因此新的对象可以调用已有对象的功能。

优点:

新对象存取成分对象的唯一方法是通过成分对象的接口;成分对象的内部细节对新对象不可见。 “黑箱”复用;该复用支持封装。该复用所需的依赖较少。每一个新的类可将焦点集中在一个任务上。该复用可在运行时间内动态进行,新对象可动态引用于成分对象类型相同的对象。

缺点:

通过这种复用建造的系统会有较多的对象需要管理。为了能将多个不同的对象作为组合块(composition block)来使用,必须仔细地对接口进行定义。 要正确的选择合成/复用和继承,必须透彻地理解里氏替换原则和Coad法则。


6、Coad法则:

只有当以下Coad条件全部被满足时,才应当使用继承关系:

子类是超类的一个特殊种类,而不是超类的一个角色。只有“Is-A”关系才符合继承关系,“Has-A”关系应当用聚合来描述。 永远不会出现需要将子类换成另外一个类的子类的情况。如果不能肯定将来是否会变成另外一个子类的话,就不要使用继承。 

子类具有扩展超类的责任,而不是具有置换掉(override)或注销掉(Nullify)超类的责任。如果一个子类需要大量的置换掉超类的行为,那么这个类就不应该是这个超类的子类。 


7、只有在分类学角度上有意义时,才可以使用继承。不要从工具类继承。 

错误地使用继承而不是合成/聚合的一个常见原因是错误的把“Has-A”当成了“Is-A”。

“Is-A”代表一个类是另外一个类的一种;
“Has-A”代表一个类是另外一个类的一个角色,而不是另外一个类的特殊种类。 

8、里氏替换原则是继承复用的基础。只有两个类满足里氏替换原则的时候,才可能是“Is-A”关系。

如果两个类是“Has-A”关系而非“Is-A”关系,但是设计成了继承,那么肯定违反里氏替换原则。


9、总结:

基本法则是:优先使用对象组合,而非(类)继承

要尽量使用合成/聚合,尽量不要使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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