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
传统商业方法多依靠商业经营规则的制定和设计,虽体现了人的智慧,但对技术的依赖度并不强。而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商业方法对于技术有更高的依赖度,很多通过创新技术构建商业模式的实施平台,如果缺少技术特征的支撑,互联网商业模式完全无法有效运行。这种包含创新技术的商业方法得到专利权的保护是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审查指南》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2017年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同时删除了“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该项修改旨在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利用计算机或者网络技术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权利要求含有技术特征,不应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1商业方法客体判断基本概述
根据发明的定义,能够对保护客体产生限制作用的主要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本身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使用它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时必须要体现出利用了自然规律,而不能是人为设定的规则。
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分为单纯商业方法发明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单纯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既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款第二条客体的规定。
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仅包含商业方法模式特征,也包含得以在技术上实现的技术特征,因此就整体而言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情形。但是,当所采用的技术仅为公知网络或者计算机技术时,并未对现有的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等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亦未对其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只是通过人为制定的规则进行交互或信息传送,则并未构成技术手段,可以得出不属于“技术方案”结论,进而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人为制定的商业规则通过公知网络或者计算机技术实施时,难以将解决方案转化为技术方案,其解决的问题还是商业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从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将计算机或手机等装置设备作为商业规则的操作对象,亦是如此。
商业方法发明客体判断并无特殊性,但由于其申请本身具有商业问题和技术问题交织,商业方法流程、模式与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融合这些特点,在判断该类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时,具有一定的难度。
2商业方法客体判断方法
2.1客体判断三要素
商业方法专利客体判断标准与其他领域发明专利相同,判断的关键在于“技术”二字,即从解决方案整体来看,商业应用的过程中是否使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
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三要素缺一不可。只有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技术效果,解决方案才能构成技术方案。对于表现形式为计算机程序的商业方法权利要求,亦是如此,判断执行该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否是要解决技术问题,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以及是否获得了技术效果,技术性可以体现在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的改进,如数据库技术、安全传输技术。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解决方案中使用技术术语、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人、将常规商业活动用简单技术信息表达,或以公知技术实现商业规则的各个步骤,这些手段往往难以为方案带来技术性,不能将方案转化为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一般情况下,技术方案的判断无需借助现有技术,但是如果通过阅读说明书尚不能作出判断时,也可以通过与现有技术的比较来确定是否是技术方案。
2.2整体判断
在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过程中,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并不是孤立的,往往相互关联,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判断整个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难以判断时,可以借助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辅助判断,反之亦然。如某个特征“吊装集装箱不同尺寸涂以不同颜色”,一个方案解决的问题是方便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另一个解决的问题通过颜色识别提高监控系统对定位准确性,从解决的问题容易判断是否是技术问题,进而容易判断该特征是否体现了技术手段。再如,两个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均是均衡电网负荷,一个采用的手段是峰谷电价,另一个采用的波谷抽水蓄能、波峰放水发电,从所用的手段容易判断是否是技术手段,进而容易判断该相同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
2.3自然规律
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联系。自然规律本身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
商业方法解决方案很多是利用人为规则(如商业规则)、社会规律或经济规律,这些规律、规则体现了客观性,但客观规律并不等价于自然规律,如果解决方案反应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自然规律”具有客观性,是与人为规定、社会经济规律相对的,其实质上是为了排除仅仅利用人为规定和经济规律等完成的发明。“利用了自然规律”并不是要求说明书中必须指明具体应用了什么自然规律。
3单纯的商业方法
单纯的商业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属于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权利要求1】一种进货方法,该方法包括:(1)店员观察顾客购物习惯;(2)记录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时间;(3)根据记录的信息控制进货量。
【权利要求2】一种股票配股缴款方法,客户与证券商先签订股票配股缴款代理合同书,在合同期内,证券商在每只股票配股缴款截止日前检查客户资料,并对满足条件的客户代理自动交纳配股款,其特征在于,检查客户资料的内容和步骤如下:客户是否拥有该种配股;客户是否尚未自行缴款;客户是否中途书面申请弃权该配股;客户是否有足额资金。
上述权利要求均涉及单纯的商业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既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
如果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一种进货方法,该方法包括:(1)在收款设备中记录顾客的购物信息,并将该购物信息按照货物种类、购物时间进行分类存储;(2)按照存储的购物信息生成进货清单;(3)并将该进货清单通过网络发送到供货平台。
分析如下:现有的方案中在售货过程中存在有货物积压或者缺货的问题,该申请对收款设备进行了改进,解决了自动控制进货的技术问题,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系统构架,采取了记录、存储、生成、发送等信息处理方式的技术手段,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进货量的控制业务中,实现准确、有效控制进货信息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解决方案具备了技术三要素,构成了技术方案,符合客体的规定。
4利用公知网络或计算机架构的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通常结合公知计算机或者网络架构,或者将商业方法撰写系统或装置类权利要求,如权利要求限定的特征中包含实体硬件特征,该实体硬件特征可以是存储器、处理器、存储介质、服务器或控制器,或者可以是输入设备、显示器、传感器、数据传输接口等,或者使用了通用数据库技术。对于包含有上述特征的解决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