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苏州市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材料

苏州市

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对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

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中区

对当年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企业奖励1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5万元;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5万元。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且认定10家以上的,每成功认定1家高企奖励2万元,上不封顶。

关于促进吴中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

相城区

对在孵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给予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印发《相城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吴江区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关于印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的政策力度。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自动纳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省级、市级和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入库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园区。对当年从市外整体搬迁至园区落户的新兴产业领域的有效期内高企,经确认给予40万元奖励,其中迁入当年先给予20万元入驻奖励,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再给予20万元申报奖励。

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本。全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按75%比例加计扣除,助力企业减负降税。

《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暂行办法》

常熟区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创新主体成长的不同阶段和入库标准,对高企培育企业分为预备库、提优库和成长库三类,实施动态监测和滚动式全周期服务,并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关于科技创新支撑产创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昆山市

首次认定金额:奖励20万;再次认定金额:奖励10万。

太仓市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25万元奖励;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企业梯度培育的

苏州高新区

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高企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支持。对整体迁入苏州高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高企整体搬迁手续后按期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区内各板块新招引的企业,企业落地后两年内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上述企业引进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企业按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对入库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区和功能片区两级按1:1拨付。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网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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